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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剧院的法律(译作节选)

  司法过程的参与者们也带着这种对怀疑表示怀疑的愿望,但这种愿望体现在他们遵守诉讼规则和形式的愿望中、体现在他们服从诉讼结果的愿望中、体现在他们尽管法律制度也许形式古怪、仪式神秘、结局不定、却不否认其正当性的愿望中。就象发放给剧院的许可证一样,这些愿望将保证在做它所许诺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司法/正义(justice)——时,可以持续到任何时间,只要是在制度合理限度内就行。
  激励公正
  法院可能不总是甚至不经常生产正义,然而,通过鼓励裁判者对于案件的无偏私(disinterestedness)来提高戏剧质量,确实有助于调动生产正义的潜能。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演员,要求在法律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政府中担任角色,完成自己的角色使判决产生于超越偏见从而更有可能公正。戏剧中的圈套和司法诉讼的惯例所希望的结果就是唤起这样的表演。
  法官和陪审团既是听众又是演员,在这种地位上,也可能激励他们作出不带偏见的判决……
  当法庭剧院富有效果并且确实有效时——也就是说,当它是剧院、当它具有戏剧性时——作出决定者就被置于一种判断的地位,他们睁大双眼的时候比被蒙住双眼的时候要多。
  刺激判决中的创造力
  生动的陈述可以交流非语言信息、进行迂回的进攻、和激励公正,对于这些说法还有另一个补充,即,生动的陈述还可能刺激判决中的创造力。在进入法院的案件中,估计有30-40%只能用唯一的方法解决,因为这些案件明明白白地落在一个清晰的、经过权威陈述的规则的轨道里。即使在这些“明白”的案件中,如果生动的陈述在创作中增加力度而使之少一些刻板、设法把当事人放进一个不利于他的规则的适用范围中,那么,这样的陈述也可以促进富有想像力的变通……
  不要从上述讨论得出一个结论,认为生动的陈述诱使法庭作出不合规矩(discipline)的判决。法官可能产生偏见(bias)和成见(prejudice),却不是由于生动陈述导致的结果。合法的判决可能富有创造性却未必违反纪律。在这个意义上它就象精巧的艺术,尽管是原创作品,但是正如坎特所观察的那样:“迄今尚未见到一种精美的艺术是刻板机械、能够马上被人理解、和循规蹈矩的,因此学究气并不构成艺术的要素。”在形式上要求法官那样陈述他们行为的理由,这一点不象艺术家,这种形式上的要求提供了一种强化的保障,即,规矩将会发挥作用。
  作为整体的表演
  如果辩护律师对其客户案件的陈述采用一种戏剧的形式,这种戏剧是表演给法官或陪审团看的,并且这种表演促成了判决的形成,那么,还有一台法庭自己的戏剧——包括所有在法庭中进行的内容——是表演给广大公众看的。这台戏剧的功能是提供一个正统社会的映象,在这个意义上,这台戏剧本身就是目的。就象通常的戏剧那样,司法的戏剧也是如此:表演是“上乘”的推销。与其说法院认定事实、确定责任、判决犯罪、保护无辜等等象是商家在制造产品,勿宁说他们更象做一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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