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拒绝受理群体纠纷的原因
既然群体诉讼有如此之多的优势,为什么这一制度在我国一直被冷落、被阻挠、被闲置,政府宁可忍受大批民众进京上访,再命令各地政府不惜重金到北京来领人回乡?当社会纠纷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聚集到专门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时,却被法院以公然或变相的借口拒之门外?其中原因,既在法院之内,也在法院之外。
原因之一,司法独立资源欠缺,法院深感力不从心。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转型必然导致民权意识的苏醒,当事人意思自治、责任自负的理念正在迫使绝对国家主义向相对承认以国家与社会分权为基础的社会自治转变。法院实际上代表了整个政府(公权力)站在社会冲突的最前锋(常常谓之“社会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要满足这种不断增加的司法救济需求,法院必须在政府权力结构中获得独立地位并增加权力资源配置,同时保障提供充分救济和程序保障的人、财、物资源配备,甚至应当享有通过司法程序而控制政府权力剥夺人民权利的行为。然而现实情况恰恰相反,法院不仅在获得合格的人才和充足的财物方面都受制约于其他国家机构,无法应付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而且审判独立也受到来自政府权力结构和整个社会环境的抑制。加之司法腐败之类授人以柄的内在缺陷,形成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本来,司法机构与社会之间对立是“社会与政府”二元结构紧张关系的一个缩影,但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各个国家机构都可以打着“审判监督”的旗帜站在了“人民”一边,摇身变成为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者和代言人,只有掌握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却被权力制约的似是而非的口号推向了人民的对立面。
法院在解决社会冲突时却常常成为社会冲突各方的众矢之的,形成一种“审判监督压制司法独立并最终侵犯民权”的状况。这是因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分权过程尚未完成,民权意义上的审判权制约只能借助于其他公权来获得实现,而当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界线尚未确定、司法独立尚未实现时,当公共权力在整体上缺少来自社会的制约时,依赖于其他公共官员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一方面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权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权限份额,从而在长远意义上损害民权(当事人权利)在独立的机构以正当的程序获得保护的权利;法院在求生的本能驱动下,利用职权和似是而非的“当事人主义”自我责任机制,回避可能给自己带来批评和麻烦的敏感社会问题和推卸责任,转嫁法院所承受的压力或剥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按照系统科学理论,诉讼程序是一个通过与系统环境交换信息并自我调整的开放性自组织系统,如果环境为系统提供的资源不足,而压力(控制参量)过大,必须导致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内在机能遭到破坏或导致萎缩,最终妨碍当事人诉权的正常行使和诉讼目的的实现,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司法机关拒绝受理群体诉讼只是其中一例。由于群体纠纷涉及面广,一方面群体内部利益难以协调,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能与社会各界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无论怎样的裁判结果,都难以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群体一方某些成员的期望,在缺乏充分的权威资源的背景下,法院等于以全身心的投入却将社会冲突引火烧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