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说崇拜是人的思想自由,在文艺倾向性价值取舍上,任何人都有自己所追求的目标。这话从表面上似乎很有道理,可是果真如此吗?我看不是的。文艺行为产生文艺关系,不仅需要舆论、道德规范调整,也需要法律规则调整。这一专门调整文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文艺法。它规范人们在从事文学、艺术、电影、电视、美术、舞蹈、音乐、杂技等多种文艺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多种文艺关系。以歌坛为例,反映在文艺法上,就应有相应的规范来科学调整音乐歌舞这一文艺领域的各种关系,包括优秀歌手的评选规则,演唱权利义务规则等,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必须以合理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文艺立法也必须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从艺术欣赏角度来看,文艺行为必须尊重主体的多样化的意志自由,这也是现代文艺环境下人们的文艺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化特点的内在要求。因此,文艺立法也要认识到现代人在艺术欣赏方面的思想变化趋势,承认并尊重人们的正确的艺术思想和艺术行为选择,反映到文艺法律制度层面,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优秀艺人产生机制,让“艺术明星”真正从广大观众和听众中走出来、“亮”出来,而不是靠某人或者某个机构任意册封,如此操作更加合乎公正透明的现代文艺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优秀艺人产生机制而登台亮相的“艺术明星”,在人格上与普通艺人和广大受众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人一等”的特殊人格,否则就会容易在民众中滋生“崇拜”心理,尤其是对那些思想尚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一旦将某些“艺术明星”确立为所谓“天王”、“天后”,将会有可能导致崇拜者的独立意志和平等人格发生扭曲,因为当一个人、一个社会一旦产生了“崇拜”的心理之后,自然就会使自己的主体理念难以得到淋漓尽致的彻底发挥,显然这又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也与文艺规律不合拍。文艺法不会万能的调整任何一个文艺关系,但至少可以围绕促进文艺进步和繁荣的宗旨,对部分亟待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关系进行调整。
如此说来,就谭咏麟私自册封歌坛“新四大天王”事件,要从法治的角度观察的话,笔者认为忽视了文艺法治的起码要求是引发各路风波的一个重要原因。试想,丝毫不考虑观众和听众的意见,其实就是抹杀了受众的多样化的艺术欣赏自由,这种艺术明星的产生机制不是法治思维,而是视程序理念于不顾的人治思维,即便册封出来的“天王”真得合乎歌迷的胃口,那也会因为忽视了欣赏者独立的选择意志而受到非议,从而会使“册封”的初衷大为走样;同样,违背了现代法治“追求人格平等”的主体理念,随意将佛教里传说的“天王”、“天后”之类的超人称谓用之于“人”,岂不又冒犯了艺术规律?这种文艺圈内的荒诞之事,要想来一场清理,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指望的,没有别的,唯有文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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