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
刑法理论上,对自首者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自首自身情节的悔罪程度方面(如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等)研究得多,而对自首以外的其他情节对自首在适用刑罚上的影响研究得较少,从而出现了片面强调自首本身的情节而忽视其他情节,以致造成适用刑罚不当甚至错误的情况。如有的自首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而犯罪情节和其他情节不同,如适用了相同的刑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片面强调自首情节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它的依附性。因而,要正确适用刑罚,除了必须弄清自首本身的悔罪程度外,还要注意自首以外的其他情节和因素对自首在适用刑罚上的影响,并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从宽量刑幅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响自首适用刑罚的其他情节和因素有很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犯罪情节,即犯罪的轻重情节。一般来讲,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特别严重的,民愤极大的,可不从宽处罚,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基本事实)是影响自首情节适用刑罚的主要因素。
2、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自首者人身危险性大的,如惯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恶习很深者,可以不从宽,或从宽幅度要小一些;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则可以从宽,从宽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节,可能会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罚。
3、酌情从轻情节,如积极退赃、坦白认罪等。对具有酌情从轻情节的,应当先对酌情情节作出从轻量刑后,再在此基础上根据自首情节的具体情况,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刑罚。不能用酌情从轻代替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如甲某受贿8万元,自首后又积极退赃,且将8万元全部退了。甲某受贿罪本身没有其他从重和从轻情节,如果没有自首和退赃,可判处8年有期徒刑。但甲某积极退赃,是酌情从轻情节,根据积极退赃这一情节,可以酌情减刑2年,对甲某适用酌情从轻情节后,应判处的刑罚是6年。甲某还有自首情节,应当在6年的基础上,再决定从轻或减轻的具体刑罚。如果笼统地对甲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实际上是将酌情从轻情节代替了法定从宽情节,法定从宽情节在量刑中实际上没有起到作用。
4、其他法定从宽情节。指自首以外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中止等。具有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的,应当把自首情节与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刑罚。其他法定从宽情节,属于“应当”从宽情节的,不论自首情节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