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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二重性在刑罚上的适用

自首情节二重性在刑罚上的适用


王礼仁


【关键词】自首情节  二重性  刑罚   适用
【全文】
  自首情节二重性在刑罚上的适用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礼仁
  
  目前,在刑法理论上,对自首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成立的条件上,而对自首如何适用刑罚,尚缺乏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弄清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成立的条件,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自首认定错误,就根本谈不上对自首正确适用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自首成立的条件是极为重要的。然而,正确认定自首的目的,是对自首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罚。如果对自首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刑罚是错的,正确认定自首就失去了意义。因而,研究自首的刑罚适用与研究自首成立的条件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刑罚上的错误,实际上就是对自首制度的破坏,削弱了自首制度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加强对自首适用刑罚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自首从宽情节的二重性入手,研究自首的刑罚适用问题。
  一、自首情节的二重性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这一规定来看,对自首如何从宽处罚,并不完全由自首情节本身决定,而要受犯罪情节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就是说,自首情节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独立性与依附性。所谓独立性,是指自首情节独立于其他情节之外而单独存在,并可根据自首自身的情节决定刑罚轻重。如在犯罪情节、性质等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自首情节,其法律后果不同。如甲、乙、丙三人各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在其他情节一样的情况下,自首情节不同,其刑罚轻重也会因此不同。同时,在其他情节不同的情况下,自首情节不同,其刑罚也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如甲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乙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是在犯罪事实、犯罪人均被发现,公安机关追捕时,走投无路,被迫投案自首的。甲、乙两人的犯罪事实不同,甲的罪行重于乙,但甲、乙两人的自首情节也不同,甲的悔罪程度远远大于乙。因而,受自首情节的影响,甲的刑罚可以轻于乙。所谓依附性,是指对自首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不完全由自首情节自身决定,还要依附于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并受其制约和影响。相同的自首情节,因其犯罪情节不同,会有不同的刑罚后果。如:张某、李某两个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犯罪之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被司法机关发觉后而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悔罪情节是一样的。但张某、李某犯罪的其他情节不一样。张某贪污公款12万元,已全部退赃,而李某贪污公款12万元,因赌博全部输掉,无法退还。在其他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在适用刑罚时对张某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李某则不宜适用减轻处罚,只能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可见,正确认识自首情节的二重性,对正确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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