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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作品难 保护作品更难——呼吁建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

   第三,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对于涉及诉讼证据的,需要由著作权人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其程序繁琐,不言而愈。
  3、依靠单一的诉讼程序解决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问题,不仅成本太高,也不符合网络侵权的保护特点。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虽然也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使他人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如将他人的某项医学临床发明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在网上发表,使自己的求诊人数增加,他人的求诊人数减少等)。但由于目前网络著作一般不付报酬,侵权人多数只是为了投其虚名,剽窃他人作品,更主要的是侵害著作权人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根据著作权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而,对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多数不需要通过赔偿损失的形式解决,即著作权人很少有要求经济赔偿的,一般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即可。而单一的诉讼救济程序,不便于著作权人实现这种多样性民事责任的保护目的。如有的只需要对网络作品删除即可,如果为了一个简单的删除,还要去打官司,完全是小题大做,没有必要。也正因为如此,有些提供网络服务者则利用了著作权人的这种心态,可以不删除或不积极的删除。
  二、设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对制止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设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 (以下简称“网保机构”),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或网络工具的先进手段,发挥网络工具特点和优势作用,弥补一般诉讼救济程序的缺陷和不足, 实现及时、便捷、经济、有效的保护目的。 
  1、及时有效。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著作被他人在网上非法使用,制止无效时,可以迅速通过网络或电话,直接向“网保机构”投诉,“网保机构”接到投诉后,可以立即核对并通知相关网站采取删除等相应的措施,能够及时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防止网络侵权蔓延。
  2、经济便捷。著作权人向“网保机构”投诉,经济便捷,既可以及时制止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又可以使著作权人免受诉讼奔波之苦。
  3、可以为著作权人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为处理纠纷或诉讼提供证据上保障。网保机构接到著作权人的投诉后,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手段,及时收集网络侵权证据,以免被侵权人删掉后,没有证据。特别著作权人无法利用自身的手段获取或保存侵权证据的,网络投诉机构可以利用其所拥有的网络执法权限和资源,及时协助著作权人收集有关侵权文章或载体,必要时为著作权人提供处理纠纷的证据或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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