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里亚是一个典型的预防主义者,明确提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但又强调刑罚的正义性,以致于美国学者戴维指出:贝卡里亚始终将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治于一炉,而且他一般更强调前者。参见[美]戴维:“切萨雷·贝卡里亚是功利主义者还是报应主义者”,载《法学译丛》1985年第5期。我国学者黄风也指出在贝卡里亚的刑罚思想中存在着相对讨论与绝对论这一难以协调的矛盾。参见黄风:《贝卡里亚及其
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我认为,贝卡里亚在整体上是一个预防主义者,但这种预防思想同时受报应观念的限制。
关于公正与功利的统一,可以参考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对于公正与秩序之间关系的论述。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有,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这一论断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任何人为的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同侍二主。当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标,发布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几乎每从事一定的行动他们就发现其目的相左时,这种质疑便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当这二主为共同的主要目标奋斗并在追求这些目标中相互合作,而只在相对较少的情形下才分道扬镳时,对这二主中任何一位的服务就显然不会排斥对另一位的服务。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护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德国学者指出:惩罚的实施是因为已经犯下的罪行,可是这个因为不是真正的理由,只是惩罚的近因。理由应当从后果中寻求,后果不在过去而在将来之中,惩罚是为了使犯罪者将来不再犯罪而由国家当局施行在犯罪者身上的一种痛苦。人们盖住一个井口是因为一个孩子曾掉进去过,是为了不再发生这样的事,他们建筑水坝是因为河水常常淹没农田,是为了能不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假如不是由于这个为了,那个因为也就不会推动他们按照上述的方式去行动。参见[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5页。在上述论述中,“因为”与“为了”的逻辑关系是成立的,但强调“为了”的意义而贬低“因为”的意义则并无根据。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指出:综合理论依据调和思想,认为刑罚之意义与目的应以公正报应为主,并辅以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申言之,刑罚之主要目的乃在于公正地报应行为人之罪责,并以刑罚之公正报应,威吓或教育社会大众而产生吓阻犯罪之一般预防功能,且善用执行刑罚之机会,从事受刑人之矫治与再社会化之工作,而收教化之个别预防功能。因此,刑罚应该是符合比例原则之公正刑罚,不可过分强调威吓社会大众一般预防功能,或是过分强调教化犯罪人之个别预防功能,而轻易破坏刑罚公正报应之刑罚本质。参见林山田:《
刑法通论》(下册),台北1998年增订版,第6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