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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若干疑难问题的政策法律分析

   如何判断是否流失,应该是法律上的判断标准。从大的方面讲应从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来评判。只要是公平交易就不是流失,是否公平交易要看是否自我交易、角色错位,是否在平等自愿、没有利益冲突,讨价还价形成的市场竞争性就是合法的。发生争议应由司法最终解决。
  三、管理层收购的存废的政策法律探讨
  从国有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在很多国有企业内部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表现在企业的资产、运作等等基本掌握在以核心管理层为首的少数人手中。这些人是决定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重要力量。他们一方面有极大的动力促进国有企业按照经营人持大股的管理层收购方式进行改制;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的改制不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也完全有能力阻止或妨碍改制的进行。应当说管理层收购对于打破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来说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安排,或者说是一种较好的妥协。另外,国有企业还存在一类所谓的“创业性企业”的问题。什么叫创业性的企业,就是这些企业是由于企业个别领导者的创业劳动发展壮大起来的。比如说柳传志对联想,张瑞敏对海尔,就是没有这样的人企业做不大。这样就要考虑控制权的稳定。有可能产权明晰的企业垮台了,就是控制权不稳定。一段时间内这类人员的存在对企业很有价值,所以管理层收购对于这种企业的改制又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管理层收购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由此,国务院国资委对管理层收购采取了半封杀的策略。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股。国务院国资委的决策符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但从实践层面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所谓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虽然经常采用中小企业的概念,但是至今没有看到对中小企业的一个明确界定。在规则缺位的情况下,显然这种认定权天然地落到国资委的范围内。这就将管理层收购的存废转化为国资委的一个行政决策问题。其中的弊端是显见的。
  实际上,从实践层面看,管理层收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或者由融资引发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限制,管理层很难进行大规模的融资以收购改制企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管理层收购融资困难或融资存在引发风险的可能就否定管理层收购这种方式。从实践需要来看,管理层收购有它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不因企业大小而不同。未来规范管理层收购的着力点应当放在规范融资和收购行为上,而不能采取传统的封杀办法。管理层收购的存废问题仍然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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