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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的司法体认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前后衔接的两个环节。当我们提到罪刑均衡,更多的人会把它仅仅理解为一个量刑的问题。实际上,罪刑均衡贯彻定罪与量刑的整个过程。我国学者王勇在论及定罪对量刑的作用时指出: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但犯罪构成的要件并不仅仅是作为定罪的根据或标准而存在的,它们同时也是作为量刑的情节而存在的。但是,同样是一个事实,当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时,则和当它作为量刑情节时所要说明的角度是不同的。犯罪构成着重于事实的存在,如果这一事实是存在的,那就足以说明对之定罪的缘由了。而量刑情节则主要着眼于事实如何,也即事实的具体表现。可见,犯罪构成要件是量刑情节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正是定罪决定量刑的基本理由之一。因此,定罪既是量刑的前提,也是量刑的基础。罪刑均衡既涉及定罪,又涉及量刑,是定罪与量刑的统一。如果不能正确地定罪,那么,量刑也就必然失当。所以,不能把罪刑均衡仅仅理解为是一个量刑的问题,也不能将之归结为仅是一个量刑原则。而是应当看到定罪对于实现罪刑均衡的意义,同样罪刑均衡原则也制约着定罪。因此,罪刑均衡是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精髓之所在。
  
【注释】  bodyzhu
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185页。
见(法)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7页。
见(美)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页。
见(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18页。
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3页。
见:《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5页。
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9页。
见:《商君书·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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