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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2004依法行政

反省2004依法行政


鲜江临


【关键词】依法行政 
【全文】
   2004年,在传统法律文化的河流中观察“依法行政”流向的人们,难免会联想到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作出的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法律归类;会联想到“压制型法”的下法制思路变向问题。“压制型法”,作为一种主观追求权力稳定的法律形态,客观上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稳定”,而更高层次的“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可能不断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没有经历高级法台阶,人们往往对压制型法不知不觉,进而在此法律文化浸淫中,延续压制型法制思路,依压制型法行政――或者,就是“以维护稳定的名义”。
   2004年转变社会的社会冲突日现,“稳定”成为一种价值,与社会事实区分而存在。依法行政,着力规范行政权力的依法行政,是促进社会稳定的。 在2004年,依法行政有如下重大举措:
  1、 行政许可法实施;
  2、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实施;
  3、 继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上述举措,对推动依法行政无疑具有正面效应,它们可能消解部分社会冲突因素。依法行政举措的正面效应,需要留给擅长发现正面效应的神州媒体们,去大泼浓墨。笔者关心的是,为什么“依法行政举措”频出,行政纠纷亦然频出?这是一个问题!笔者试解如下:
  1、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但是我国实际“行政权力”主体很多,不仅仅是政府才具有“行政权力”――指挥和管理社会,实行的是“三三制”,即政党行政、政府旧政、政府新政的“三三制”。依法行政举措,规范部分行政,难以全面地规范“行政权力”。
  2、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但是缺乏对法律负责的行政责任机制。行政首长责任制,责任制内涵不明,通常被认可实际是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
  3、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然政府首长注重经济发展,法盲太多。
  4、依法行政依据的国家立法,数量多,毛病太大--实施社会管制的规则太多。
  5、依法行政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如诺、塞归纳的,此权是“普遍的”、“机会主义的”。
  2004年,各级行政官员不断落实“上级”依法行政的催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渐次成为县以上政府官员们的意识形态,化为政治形象的新式包装。行政权力“三三制”下,话语法治产品日渐畅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化与话语法治日渐二分。掌握行政权力的中老年“干部”们,用锔油膏抹去毛社会青年历经悠悠岁月头上长出的沧桑白发,显示出日益“年轻化”的迹象;用种种重要思想洗刷毛社会灌输的反唯生产力的陈旧理念,显示出“与时俱进”头脑;用依法行政话语技术,为自己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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