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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个案监督问题者

异哉所谓个案监督问题者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南方周末11月25日文章
  回应与挑战
  《南方周末》视点版11月18日发表了刘山鹰博士的文章“从宪法看‘个案监督’”,对于这个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分析。作者根据他对于宪法条文的理解,旗帜鲜明地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对于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的权力,而且认为人大完全可以分享审判权,如同法院也“行使立法权”。在这种解释的基础上,他也对如何避免个案监督权力的滥用提出了几点限制建议。读罢此文,我对于作者的见解深感不安。刘博士的观点表达得直截了当,容许我也坦率地提出一些商榷意见,目的都在于深化对这个重大问题的理解。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和七十一条应如何理解
  刘博士维护人大个案监督权最重要的依据在于这两个宪法条文。前者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在刘博士看来,这里最应当注意的是法条采取了列举法———没有列举在内的就不能作数。因为人大没有被列举在内,所以就可以个案监督,而无需担心此为对法院的干涉。读到这个理由,我不免有一种抬杠的冲动:是的,人大没有被列举在内,可是,没有被列举在内的又岂止是人大和作者提到的检察院?企业不是也没有在内么?那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对于法院以及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呢?
  其实,法律条文列举总不免有所遗漏,一些概念的含义也可能存在模糊之处。例如,这个条文中的“社会团体”所指为何,就不是那么清楚。它包括政党么?如果包括的话,是专指我国特有的“参政党”,还是连执政党也包括在内?如果不包括政党的话,那么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就不只是人大或检察院了,执政党以及参政党也都应当“见者有份”。还有,一直以来个案监督似乎只是人大的专利,我们惯常提到的“两会”中的另一个重要机构———政治协商会议———却没有列于其间。政协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于是,按照刘博士的逻辑,政协委员们当然有理由质疑:凭什么不许政协也个案监督一回?还有军队,在我们通常理解中这个群体也是既非行政机关,又非社会团体,于是军队也可以个案监督。如此,举凡各级人大、执政党以及参政党的各级组织、各大军区及各军兵种、各国营以及民营乃至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类型企业都来监督,这么多的机构可以行使司法权,法院检察院恐怕是不办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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