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
白建军
【关键词】无
【全文】
在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中,金融犯罪被分为两部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这样的划分突出了金融秩序本身的重要性,符合金融犯罪的行业特点。但是,绝大多数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都具有欺诈的性质,任何金融诈骗犯罪也都同时破坏了金融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大部分金融犯罪都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 为了透视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与趋势,笔者对79个已公开的金融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危害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中的刑事犯罪。金融犯罪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秩序到底有什么影响?到底该怎样理解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种潜在的误解认为,金融犯罪主要是危害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认为金融安全就是金融机构的安全,就是银行金库中现金的安全。其实,这种说法并没有真正理解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构成的巨大危害。 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包括两个层面:首先,金融是整个社会经济的核心,是所有经济活动的纽带。因此,金融安全和秩序既包括金融业之内的安全稳定、合法有序,而且包括了由金融业所连接起来的各行各业的安全稳定和合法有序——这是从范围的大小来看,金融安全和秩序的实际范围远远大于金融业本身。第二,金融业不仅是物质财富的集散地,而且是各类风险和盈利机会的集散地。因此,金融秩序既包括有形物质财富的安全稳定的运作以及合法有序的流动,也包括了信用、信心、信誉、信任这些非物质要素——这是从秩序的性质来看,金融秩序既有物质性的一面,又有非物质性的一面。 从这一理解出发,我们便可以这样把握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所构成的危害: 1.从最狭义的角度看,金融犯罪首先会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坏帐损失。 按照新的贷款分类方法,所谓不良贷款就是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它们的损失概率分别在30~50%、50~70%、95~100%。在形成不良资产的所有原因中,金融犯罪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们的79个案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金融资产质量下降的具体金融犯罪至少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贪污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挪用公款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办理金融业务造成金融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金融票据诈骗以及贷款诈骗犯罪等等。这些犯罪的分布情况如下图 (略)
由表1可见,这些犯罪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危及金融资产质量的重要原因。其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给金融资产安全和质量效益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玩忽职守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以及各类票证诈骗、贷款诈骗行为,都极大地威胁到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有序。当然,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不能仅仅归咎于金融犯罪。除了金融犯罪以外,还有自然因素、市场因素、政策性因素等。 2.进一步看,金融犯罪还对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非金融行业、企业的资产安全构成危害。 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金融犯罪是发生在一个国家经济中枢的至害因素,它的危害天然地超出了金融业本身。金融犯罪的这种连锁性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的:(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方面的犯罪,直接造成受骗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公众的财产损失。(2)有些票据诈骗、假冒信用证诈骗、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伪造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都可能造成银行开户单位、结算户的资金损失或货物损失。(3)违法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证券欺诈,都可能使证券市场中各类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4)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犯罪,本身就会连带出凶杀、伤害、纵火、投毒等暴力犯罪,使被害人遭受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5)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供个人使用的犯罪,既可能将挪用款项用于赌博、贩毒、走私、购买换取假币等其他非法活动,并带来相应危害后果,还可能使客户失去有效运用资金的最佳时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6)洗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其扩张性更是显而易见。洗钱不仅为贩毒、恐怖活动、军火走私、有组织犯罪企业提供“燃料”,还给发现证实原始犯罪的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障碍。社会每年不得不在打击、防范这些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方面投入巨额资金。(7)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例如,贷款诈骗行为不仅是欺骗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必然殃及担保单位。 可见,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业,而其危害却蔓延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 3.再引申一些看,金融犯罪不仅造成了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主体的物质财富上的损失,而且会引发非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如市场准入方面的混乱、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金融机构的信誉危机、公众对金融监管机关或币值、汇率稳定的信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政权危机。 例如,90年代初发生的农行百亿美元信用证被诈骗案件,虽然没有遭受涉案金额的实际损失,但给银行造成的声誉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再如,阿尔巴尼亚的一些融资公司非法集资后无法兑付,激怒了广大投资者。他们游行示威、冲击政府机关、抢劫商店、烧毁银行、冲击监狱、释放罪犯、导致武装冲突和政府下台。 关于金融犯罪与金融秩序的关系,除了应当看到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性影响以外,还应看到,混乱的金融秩序也会反过来助长金融犯罪的蔓延。二者互相影响,互为因果,恶性循环。例如,有人发现,凡是金融秩序混乱的时期,也是金融犯罪大、要案的高发时期。1984~1985年、1988~1989年、1992~1993年期间,宏观金融秩序几度失控,带出了一大批金融犯罪案件。 总之,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破坏力也许比我们以往估计的要大得多。打击、防范金融犯罪应当是国家犯罪控制实践中的重中之重,甚至是保障社会经济安全有序的必要措施之一。 二、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学术界有许多种归纳。笔者在1994年出版的《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归纳的金融犯罪的特征是:(1)白领犯罪;(2)有预谋犯罪;(3)高智能犯罪;(4)暗数较大的犯罪;(5)财产犯罪。 现在看来,其他许多犯罪也符合这些特征。在研究79个样本案例之后,笔者对金融犯罪的特征与趋势问题有如下发现: 1.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现象越趋普遍,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相交织,构成最危险的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可以分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就是直接以银行资金安全或生存条件为对象的犯罪,如贷款诈骗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法占有银行已有资金或市场,是这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就是以金融机构为媒介或工具的犯罪,如挪用公款、洗钱等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即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如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本质上是银行内部责任人员共同利用银行的法人身份而实施的犯罪,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 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不同,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其间接性、或然性。间接性是指,犯罪人并非意图直接侵吞银行资金,而是以金融机构为工具,以侵害金融业务为纽带而发生的其他法益乃至相关的经济秩序。例如,洗钱犯罪中,银行成为黑社会犯罪分子贩毒、走私的必要桥梁。或然性是指,金融机构可能因其遭受资金损失,也可能不。例如,利用银行犯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某些滥用银行信用的所谓帐外经营案件。在这些犯罪中,银行成了某些不法分子搞投机赌博的保险公司。赌赢了,好处归自己,赌输了,由银行承担实际损失。这就好比投掷硬币赌输赢,“正面我赢,反面你输”。 对金融犯罪的这种划分体现了对金融犯罪现象的理论思考。那么,在现实中,这三类犯罪真的存在吗?它们各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对79个样本案例进行了测量,并对各类金融犯罪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做了分析。结果如下: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