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执行的具体操作步骤是:广州中级法院首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北京总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北京总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然后以深圳分会作出的裁决为执行根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深圳分会作为当事人双方有效仲裁协议中被授予仲裁权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裁决是生效裁决,广州中级法院可以此为执行根据,依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北京总会所作的仲裁裁决,广州中级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六、北京总会在本案中的尴尬处境
尴尬之处在于:北京总会(99)贸仲字第4838号决定与其(2000)贸仲字第0084号中间裁定书自相矛盾。
北京总会(99)贸仲字第4838号“关于X98375号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管辖权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决定”指出:⒈租赁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对本案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北京总会对以总统大酒店为申请人、以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和杨光大为被申请人的X98375号仲裁案具有仲裁管辖权;⒉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和杨光大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不存在主体资格不合适的问题。
但是,北京总会(2000)贸仲字第0084号中间裁定书却赫然指出:⒈本案的被申请人为杨光大先生。⒉……。
可见,北京总会先后作出的两个裁决在被申请人资格的认定上是自相矛盾的。北京总会为什么要用后一个裁决推翻自己作出的第一个决定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在第一个决定中,申请人将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和杨光大都列为被申请人,目的无非是表明其请求北京总会仲裁的纠纷不同于深圳分会已经受理了一年多(请注意:深圳分会与北京总会受理案件的时间分别为1997年1月12日、1998年11月19日)并正在仲裁的纠纷。从北京总会的角度讲,将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订立仲裁协议为前提,而本案中总统大酒店只是与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订立了仲裁协议,而从未与杨光大个人订立仲裁协议。如果直接把杨光大列为被申请人,北京总会在杨光大提出仲裁权异议时,就无法说明自己仲裁这个案件的依据何在。北京总会出于争取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考虑,当然在杨光大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时,认定被申请人之一为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在这里,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是北京总会介入此案的桥梁。
但是,北京总会在取得对此案的“仲裁权”和程序控制权后,就将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一脚踢开,被申请人就变成了杨光大。直白地说,北京总会玩了个“过河拆桥”的把戏。但这是一个质变,它使北京总会陷入了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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