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立法者身怀利器
王怡
【关键词】破产法
【全文】
王怡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这真是中国最难产的法律。1986年颁布了《破产法》(试行),从94年开始酝酿这部正式的破产法。因为意见僵持,无数濒临危地的国企又等米下锅。结果最高法院在2002年横下心来,绕过立法权颁布了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和当时的破产法草案几乎如出一辙。因为有滥用司法解释侵蚀立法权之嫌,也受到了一些垢病。
立法有效率,这是国内一些人常常夸口的所谓后发优势。转型期的中国堪称一个立法时代。足以令查士丁尼、李斯、拿破仑或古往今来一切立法者都垂涎三尺,恨不得复生。改革以来的立法史,最快的记录是同一天通过6部法律。但最慢的记录呢,就要数这一部试行了18年、修订了10年还是“君问归期未有期”的破产法了。
快和慢,都有点令人恍惚。法律是天下的公器,也是天下的利器。而立法者就是身怀利器的人。因此保持必要的审慎绝对是一种美德。按孔子的说法,一思而行太草率,三思而行又太优柔。因此凡事“再思可矣”。而各国议会的立法程序普遍都要求“三读”,标准比孔子还高。若要求审慎,一天6部的突击式立法自然是不可取了,有立法崇拜和立法激进主义的不良趋向。但若要求效率,立法机关对破产法的长篇讨论,又实在是慢得出奇。
慢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分歧太大。譬如当年破产法(试行)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51人发言,其中竟有41人表示反对。当时的香港媒体惊呼,说我们的橡皮图章第一次变得硬梆梆的。但分歧大不一定就慢。如86年最后表决时就并不慢,而且表决结果是101票赞成,9票弃权,无一人反对。可以看出当年立法机关说服和整合异议的能力是如何强盛。
慢的第二个原因,是缺乏消除分歧、扩大共识的制度平台。
就像任何游戏都有两个关口,一是准入,一是退出。破产制度是市场的退出机制和公司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有限责任的实现形式,和一个公平的、契约的最终执行机会。一个永远不破产的企业,就像一个永远不下台的领袖,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永远不兑现的无限责任。所以我们看到社会上普遍的欠债不还和判决得不到执行,看到“欠帐不赖帐”被很多人标榜为一句口号。市场上充斥着这样的企业,使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仍旧偏低。另一方面,因为契约的执行缺乏最后的保障手段,也因为各种资源无法通过一个企业退出机制实现重新整合,又使交易的成本变得尤其昂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