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不久前引起较大轰动的福利彩票双色球第2004—009期,出现开奖画面全景镜头与特写镜头不相符,在彩民的质疑下,中彩中心不得不在媒体面前承认此次摇奖的特写镜头系事后补拍。此事一出,使彩票声誉大受影响,中彩中心在媒体上介绍情况时说过,双色球彩票开奖现场约十几个人参加,相对固定。这十几个人员包括:公证人员、民政部门人员、在外聘请的公司摄录人员等。试想,每次开奖既不直播也不允许彩民到现场观看,而就是这十几个人在一间屋里进行开奖,长此以往这十几个人已很熟悉,谁能保证这十几个人不联手作假。虽说这种可能性不大,但既然有这种可能就应让这种可能避免。公务员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长了还有一个轮岗,更何况涉及几千万甚至上亿彩民利益的国家福利彩票?”足见彩票业信息公开的紧迫性。
二、信息公开与保护彩民隐私权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彩票业都遵循着这样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即尊重中奖者的意愿,一般情况下是严格遵守不公开的原则偏重于保护中奖者的隐私权。由此,我国的彩票市场上笼罩着一道独特的风景———中彩者神秘莫测。还常见有易容化装去领奖的幸运儿为媒体津津乐道,理由更是这般的冠冕堂皇———保护中彩者的隐私权。然而放眼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却经常会在传媒上看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大彩得主咧着嘴的笑脸,其姓名、身份等并未“隐私”在彩票业非常发达的美国,《记录公开法》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则有权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当信息公开的知情权遭遇彩民隐私权时,冲突产生了,一方面是广大彩民要求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与中奖者高声呼吁的保护中奖者的隐私权,拒绝公开,两者孰重孰轻,如何取舍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即彩民的知情权与中奖者的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如上所述,彩票业的信息公开包括开奖的公开,而开奖的公开是否应包括中奖者的公开?这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彩票业包括广大彩民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得先回答中奖者(尤其是中大奖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属于隐私?
对于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即使是在最早承认隐私权的美国,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在汉语中,则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社会学意义上则体现了一种人类社会一般和公众心理:希望在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而言平静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
在法学领域也是观点不一,台湾吕光先生认为“隐私就是隐密而不准公开的意思。” 而王利明则这样定义“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 还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指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个人活动不受监视等),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如公民的储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等)。 一般学者认为隐私有两个要件构成,一为“私”,一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是指当事人不便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或者按正常的道德标准,这种个人隐私被人所知后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笔者赞同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二是个人私事,三是个人领域 。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完整的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这项权利的存在,从学术界的讨论来看,学者大多把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如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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