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重新审理标准。法院如果发现行政行为缺乏合理的证据支持达到一定程度,或涉及
宪法性事实等情况,必须由法院对事实进行重新审查,而不仅限于复查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 法院在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时,法院应适用与行政证据规则不同的专门适用司法程序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证据规则最大的不同体现在传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上,行政程序可以采纳传闻证据,而司法程序却禁止采纳。但行政程序采纳了法院不能接受的证据并不构成可以撤销行政决定的错误。 行政程序除正式听证程序外,大多采书面审理,而司法程序则以直接、言词审理为原则。
2、英国的证据审查标准
英国在司法审查上主要适用“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反映到事实审查上,基本上类同于美国的实质性证据审查标准,除非行政机关的证据严重不足或判断极不合理,法院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大都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
3、法国的证据审查标准
从原则上讲,法国的行政诉讼适用重新审理方式,行政诉讼采审问式程序,法官负责查清事实、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举证材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国行政诉讼有一个预审程序,由预审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 也有学者认为法国的审查标准类似于美国,认为法国的最低和中等程度的监督近似于美国的实质性证据标准,完全管辖权之诉、处罚之诉,及最大程度的监督近似于美国的重新审理标准。
4、日本的证据审查标准
日本行政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是承认行政机关对于事实问题的首次性判断权,但对于行政机关之事实认定,法院奉行自身的事实认定权原则,可以独立认定事实取代行政机关的认定。但受到美国实质性证据理论的影响,实质性证据规则亦适用于一些高度技术性、专业性的事实认定上。
由前述可知,在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的证据审查标准主要是:
——以直接审理为主,法院不独立认定事实,而是直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例如美国的实质性证据标准和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对于直接审理的事实,各国法院也较为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权,考虑行政效率和技术因素的影响。
——以重新审理为辅,法院独立认定事实,再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进行审查,或不予审查,直接根据自己认定的事实取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例如美国的重新审理标准。重新审理的范围有限,而且趋势是不断缩小重新审理的范围。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证据审查标准是诉讼法的灵魂,也是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尺度,其重要性和诉讼活动的国家权力属性决定了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必须贯彻法制原则。当前,
《行诉法》所确立的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已因过于僵化而不敷时需,而
《证据规定》在该问题上又未能加以规定的情况下,为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法制统一,杜绝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有必要以修改
《行诉法》的方式或者以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鉴于修改
《行诉法》的难度较大,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完善。
2、监督原则
从价值角度来讲,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十分明显的客观诉讼特点,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是建立在监督职能之上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秩序构成行政诉讼首要的价值取向。行政诉讼的这种监督取向决定了我们在确立新的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时应首先考虑法院的职责属性和范围,法院原则上要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进行事实认定,只有在特殊情况和主观诉讼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重新认定事实。
3、协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