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首先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还具体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基本关系,它包括公民权利和立法权关系、公民权利和行政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审判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检察权的关系。
第三、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还包括权利和权利的基本关系、权力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这里的“权利内部”既指公民间的同一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指公民间的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例如,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权,公民中的选民在选举权这同一权利上是平等的关系,即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选举权的平等行使能够使选举结果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真正反映选民的意志,使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的代表真正来自人民和代表人民,使代表机关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所以,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即影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民间的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如果某个公民不正确地行使言论自由,那么他或她就有可能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就会发生作用,保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公民。某公民的一项权利的不当行使可能侵犯其他公民的另一项权利,从而引发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的启动来保护受害的一方。
权力内部之间的关系同样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涉及到立法权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相互关系,这种权力关系的设计在于确保人大常委会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而人大常委会是代表民意的机关,这种权力关系有利于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所以,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权利内部的关系不仅包括公民和公民间的关系,还包括公民和公民集合体之间、公民集合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公民集合体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民族、阶级等。权力内部的关系除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外,还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关系、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等。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
宪法是部门法,是法的组成部分,这并不与
宪法是根本法相矛盾,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许多部门法所组成,这些部门法包括
宪法、
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宪法是法,并且是一部部门法,它具有和其他部门法相同的共性,亦即都有作为法所享有的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目前对
宪法的研究缺乏对
宪法的法的属性方面的研究,使
宪法难以像其他法一样得到强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