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洛温斯坦认为:“
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出和控制政权的范围,把规定的权力从统治者的绝对控制下解放出来,使它们在活动过程中取得合法的分享。”
以上三种观点都各有其优缺点:第一类观点的缺点是使
宪法等同于所有的法的规范的相加,使
宪法包罗万象,其优点是这些观点反映了
宪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极其广泛这一特点。第二类观点的缺点是形式意义上的
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宪法只是表述了
宪法的特征,没有反映
宪法的种的属性;广义
宪法和狭义
宪法的缺点在于没有指出公民的权利,但指出了规范政府。第三类观点的缺点是看到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而忽略了公民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比国家机关的权力更为重要,但这一类观点也有其优点,即他们都试图在限制政府权力。可见,以上三类观点均没有全面准确地阐述
宪法这一概念,那么到底什么是
宪法呢?
三、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第一、公民享有各种权利,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选举权,公民中的选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而产生各级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又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即产生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代表机关受选民的监督,立法权受公民权的监督;代表机关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立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权。尽管世界各国宪法存在很多差异,但在权利产生权力这一方面却是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