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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概念

  卡尔·洛温斯坦认为:“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出和控制政权的范围,把规定的权力从统治者的绝对控制下解放出来,使它们在活动过程中取得合法的分享。”
  以上三种观点都各有其优缺点:第一类观点的缺点是使宪法等同于所有的法的规范的相加,使宪法包罗万象,其优点是这些观点反映了宪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极其广泛这一特点。第二类观点的缺点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只是表述了宪法的特征,没有反映宪法的种的属性;广义宪法和狭义宪法的缺点在于没有指出公民的权利,但指出了规范政府。第三类观点的缺点是看到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而忽略了公民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比国家机关的权力更为重要,但这一类观点也有其优点,即他们都试图在限制政府权力。可见,以上三类观点均没有全面准确地阐述宪法这一概念,那么到底什么是宪法呢?
    三、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第一、公民享有各种权利,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选举权,公民中的选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而产生各级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又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即产生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代表机关受选民的监督,立法权受公民权的监督;代表机关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立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权。尽管世界各国宪法存在很多差异,但在权利产生权力这一方面却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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