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中世纪的
宪法含义中已经隐约可见现代
宪法的影子,即
宪法较普通法更为重要,后来便发展为现代
宪法的根本法观念等。
二、近现代以来有关
宪法的几类观点
今日用
宪法这个名词,是借用旧的名词以表达新的意义。同时,近代意义的
宪法还有其他不同的名称,如宪章、国法、约法、信条、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
宪法大纲。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特别是1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
宪法,近代意义上的
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近现代以来的有关
宪法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类:
1.
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是国家管理和团结的原则。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
(1)英国法学家布赖斯说,
宪法是“法律和习惯的总和, 借此并在此之下,国家的生活乃得进行”。
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的合成整体”。(2 )法国法学家波若说:“
宪法是具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3 )德国法学家乔治·叶林涅克说:
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国家最高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和职能,以及规定个人在对国家政权的关系上所应采取的原则性的地位等法的原则的综合”。(4)肯尼思·惠尔认为, “
宪法就是用一个文件体现出来的管理一国政府的法律规则的总和。”(5 )美国规范主义法学派代表凯尔逊认为,
宪法是各种纯粹和抽象的规范的综合,这种规范是管理国家和它的公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