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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概念

论宪法的概念


王磊


【关键词】无
【全文】
  我国宪法书籍有关宪法的概念比较一致,大都是这样表述的,即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难看出,这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宪法的,一是从内容上,二是从本质上,三是从特征上。宪法学界的同仁都知道这个定义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给一个事物下定义应当抓住该事物的种的属性,也就是说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或法的组成部分而应当具有的种的属性。其他部门法在下定义时基本上都符合逻辑上的这一要求,即都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下面,笔者分三个部分来研究宪法的概念,目的在于摆脱传统的宪法概念的思维定式,并最终将宪法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一、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
  现代“宪法”一词不同于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宪法在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的含义又各不相同。
  首先,中国古代“宪”字与“法”字含义相同。“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使用,宪法在我国成为专有名词,起自晚清,是近代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法制的结果。其次,欧洲中古时期的“宪”与“法”词义不同。在拉丁文中,宪法是规定、结构、组织的意思,在不同历史阶段,其具体含义不一样。(1)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 它曾被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书,和普通法律也有区别。(2)在封建时代, 即欧洲中世纪有时用来表示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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