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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宏观实现形式必须改股份制为信托制

  独资、合伙、股份制必须由所有者、股东控制决策权与经营权的特点,决定了股份制只适用于微观层面,作为宏观层面的国有制,只能选择信托制。这是由国家的性质、宪政机制与财产增长规律三个因素相互作用、联合决定了的,只要三个因素还有一个起作用,国有制采用股份方式运作就不会成功。
  从国家的性质来看,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规则制定者与利益评判者,是坚决禁止参与具体决策与经营的。因为只要国家参与了具体决策与经营,国家就会运用自己的职权集全社会资源证明自己的成绩,并以自己的成绩作为继续执政的资本,造成严重的市场失效与非均衡发展;一旦决策失误,国家还会运用自己的裁判身份,以错为对,以对为错,颠倒黑白,压制舆论,维护稳定。股份制明确了国家的决策权、收益权,恰好违背了此种禁令,与国家的政治身份完全背离。信托制则反其道而行之,它明确了国家的所有权,但又禁止国家参与任何形式的运作,拥有任何形式的决策权,国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监控不问过程,只求结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给受托者100%的激约的做法,即符合国家的政治性质,又大大节省了运作成本,减轻国家的经济责任,维护了市场公平与效率。
  信托财产是永久财产、全封闭财产,国家财产以信托方式经营,不会受到政府领导人换届选举的影响,一家国有信托公司的倒闭,不会使其他国有财产受到追索。这既符合财产的增长规律,能够使国有资产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其他企业不受牵连。从这两点来考虑,国有资产也应当在宏观层面选择信托制,放弃股份制。
  (二) 信托与国有企业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契合点
  信托实现形式与国有企业的完全契合可以从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三个方面去体会:从所有者的角度看,国有制的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只对财产保值增值感兴趣,对经营过程不感兴趣,也不愿承担经营责任。信托完全禁止所有者参与经营,废止所有者一切经营责任,保证所有者的其他财产不受到“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的牵连,信托财产只为信托目的也就是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存在,这与国家的性质与国家控制所有权的目的完全一致。从经营者角度看,国有制的经营者是国家公民,国有制的优势或者目的,就在于它没有个人偏好,让公民当家作主,比私有制更能调动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信托给予经营者100%的激励与约束,经营者是实际上的主人,完全符合国有制让公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从受益者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目的是为全体公民服务,国有企业运作好了,全国人民应该得益。信托收益人的设置可以与所有者分开,换一句话说,我们可以将国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人设置为每一个公民,将国有信托基金由公民个人持有,让大家都监控国有资产运作,关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享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好处。我们还可以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置国有信托,发展社会保险、贫困救助、教育、见义勇为等等社会急需的事业。
  “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媲美”。美国信托法专家斯考特的这句名言,一直在全球信托业界广为流传。信托与国有、个人所有的契合都非常良好,其优势在于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三个积极性,让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正是这个优势,使得它成为社会宏观经济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之一;也正是因为这个优势,才使得它同时为众多私有企业所青睐,大量的私有企业主在比较了信托与控股的优劣之后,最终选择了信托制,洛克菲勒集团在1882年放弃控股,转向信托控制就是一个最著名的例子 。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经过详细考察后证实:“到1917年,虽然控股仍不失为……重要工具,但在大的美国工业公司中,已经几乎没有人仍然利用控股公司来管理他们的生意。” 显然,如果教授所言不虚,美国社会在1917年就完成了控股公司向信托公司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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