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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宏观实现形式必须改股份制为信托制

  依照财产独立性的不同,可以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分为不独立、相对独立、完全独立三种形态。独资、合伙企业的财产受制于所有者个人,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股份制企业虽然拥有企业财产权,但股东仍然握有决策权,大股东控制企业运作,也常常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因此,法律允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向逃避债务的股东主张权利,因此,股份制的财产只能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信托制则完全脱离了原有所有权体系,设置了完全独立的信托财产,其运作不受原所有者的干预,显然是一种最高级形态。
  二、 信托理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展宏图
  (一) 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一种制度,两种实现形式
  回顾历史,往往能够更加认清现实。从公私合营、国家自营到承包、租赁、合营、合资、合作,再到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到国有信托投资公司,国有财产实现形式的试验已经覆盖了整个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最后集中到国退民进、控股公司与信托公司三个点上面。这就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大背景,简言之,就是:一种制度(公司),两种实现形式(股份与信托)。理解这种背景需要注意三种情况:
  1、 股份制在普通实现形式中是最好的,但却劣后于信托制,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探索多种形式,不等于股份制一统天下
  在独资、合伙与股份之中,股份制是最好的形式,这也是国家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大力推行股份制使得社会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理解出现两个偏差。
  其一,过分重视股份制改造。许多人把国有企业改制等同于股份制一统天下,而对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行政干预、操纵市场、大股东权力滥用、国家责任过重视而不见。
  其二,忽略国有企业的信托制改造,没有将组建信托公司提到国家宏观投资与国有资产管理的高度。
  2、 国资委选择控股控股公司的实现形式经营国有资产,将继续留给社会四大难题:政府责任过重、短期行为、企业运作不灵和损害市场公平与效率
  以前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给社会留下了四大难题。一是政府责任过重。依照股份制原理,股东如果出现重大失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均有权利依照刺破公司面纱的原则,要求责任人以其他财产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产生了政府经营责任过重的难题?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政府承担责任,则势必波及所有由政府控股的其他控股公司与公司的稳定,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则不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助长政府官员失范经营,遗祸社会。二是政府权力的配置受选举法的约束,五年必须换届,政府领导人为体现自己任期内的政绩,在任命国资管理官员、审批国资项目的时候通常也是以五年为期进行考量的,而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项目,由于需要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成长期,往往会被本届官员所否决,这样,大量的短期行为、掠夺性投资产出、政绩工程就会层出不穷,损害了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企业运作不灵。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控股公司如果享有股东权,企业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均由政府部门操作,这样的公司虽然比国营企业运作灵活,但同外国公司、民营公司相比,显然极不灵便,缺乏竞争力。四是损害市场公平与效率。股份制并没有隔断政府经商的通道,这如同让裁判下场踢球,当裁判自踢自判,运动员关心的不再是提高自身素质,而是如何拉拢裁判,或者干脆成为裁判阵营中的一员,当企业关注的是如何贿赂官员,官商一家,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也就徒具虚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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