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所有制实现形式与财产量之间存在的不完全对应关系值得决策者注意
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者的财产量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完全对应关系。一般认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与所有者的人身信赖关系密不可分,财产经营者如果脱离了所有者的监控,会出现严重的短期行为,企业关系极不稳定,企业财产没有独立性,保值增值效果差。因此,它们只适合于少量的私有财产在所有者的直接监控下运作,不适合于大量的国有财产的运作。
股份制的财产组织经营形式相对独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相对可分,适合于大量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运作,但是,股份制企业实际上是少数股东控制企业,控制者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其控制的方式依然与独资、合伙企业控制的方式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三者均是使用“用手投票”的方式控制企业的生产运作。为了防止股东权的滥用,法律对应设计了“刺破公司面纱”的制度,要求违背公司运作原则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故股份制如果用于国有资产,必然产生许多法律空白与监控盲区。
信托制尤其是信托基金与他益信托的财产完全独立,企业组织形式最稳定,不仅适合于少量财产的运作,也适合于大量财产的运作,尤其是其三权分离的设置,与国有制的初期构想完全吻合,理应是国有财产的最佳实现形式。
以上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者财产量、所有者性质的对应关系,具有强烈的政策含义,应当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3、 信托制的特点决定了信托制在现存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
信托制“财产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的特点,决定了信托制在现存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处于最高级形态。其高级性可以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其他两种分类方法中看出来:
依照财产所有者行权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分为普通实现形式与特殊实现形式两种。普通实现形式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所有者依照所有权本身的权能设置,直接参与企业运作,以“用手投票”的方式决定企业经营策略的实现形式。该实现形式注重内部直接控制,而疏于外部间接控制,独资、合伙、股份均属于普通实现形式之列。普通实现形式的前提是所有者是自然人,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所有权,如果此种前提并不存在,则对所有者财产的最终实现多有不便。特殊实现形式是指所有者不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而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持有、转让取舍交易的方式,激励经营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脱颖而出,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利,换一句话说,企业如果运作良好,所有者就继续持有其股票或者基金,企业如果滥用权力,业绩滑坡,所有者就会抛出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基金,也就是“用脚投票”。实践证明,用脚投票的控制效应与用手投票并无差异,其优势有二:其一,无需参与经营管理,无需负担经营管理责任,监控成本几乎趋近于零;其二,无需以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适用范围广泛。“用脚投票”机制既适用于自然所有权,也适用于法律拟制所有权。目前,完全采用“用脚投票”方式的特殊实现形式只有信托一种制度,表明了信托制度的高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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