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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宏观实现形式必须改股份制为信托制

  法律权利与责任 所有者权能 理论上“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均属所有者,但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普通股东一般只行使受益权。 完全放弃经营权 完全放弃一切权能
   所有者责任 无限责任(无保护) 有限责任(相对保护) 零责任(完全保护)
   所有者经营者行权方式 所有者用手投票 所有者用脚投票二者权责完全分开
   二者权责完全不可分 大股东经营者不可分
   对所有者的激励与约束 无限责任使投资风险加大,缺乏投资激励,物质财富的增长缓慢。 刺激投资,但对大股东的约束成本较高。 所有者享有形式所有权,经营者享有实质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设置,让二者各得其所,获得100%的激励与约束。
   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 经营者地位没有保障,激励相对不足,短期行为严重,约束成本高昂。 经营者通常就是大股东,约束成本较高。
  财产组织经营形式 无独立性,不稳定 相对独立,易受冲击 完全独立,最稳定
  财产保值增值效果 短期行为严重,效果差 存在干预,效果一般 激约最优化,效果良好
  2、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上表展示,所有制实现形式进过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法制完备、功能齐全,由低及高、由少及多的完整体系。该体系不仅能够满足个人所有的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也能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提供特殊的实现形式(例如信托),满足其保值增值的需要。只要国有制还存在,在该体系中寻找、创新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有现实意义。
  (二) 信托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体系中处于最高级形态
  1、 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比较研究
  四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中,独资最为原始,合伙次之。独资与合伙的特点是:所有者直接充当或者控制经营者,社会对其监控无法深入,各种权能也无法进行具体分割。独资与合伙在法律责任与权能设置上,均无根本性的差别,他们都是以所有者的个人信用对社会负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一旦发生家族继承或者朋友入伙事件,就会转变成家族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继续向前发展,就出现了股份制,股份制其实是一种特殊合伙,其特殊性在于:允许所有者仅以财产入伙,自己只需要对重大事件作出决策,就可以获得股份收益,而不必亲自经营。换一句话说:股份制首次实现了人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设想,为大量财产集中经营、获取巨大规模受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信托作为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是最后被人们发现的,同时它也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非常幸运的是,信托这种形式现在已经在中国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大有后来居上,超越股份制而成为国企改革的排头兵之势。信托的特点是:财产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 。即在股份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权分离:“收益权分离”或者说“决策权分离”。换一句话说,信托制下的经营者拥有决策权、收益权,所有者不再具体干预企业运作,实现了人类社会按劳分配而不是按所有制分配的理想,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与具体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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