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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

  2、权利冲突与利益冲突
  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利益冲突并不必然就是权利冲突。因为,利益并不就是权利。利益转化为权利,一是在于利益本身的属性,即利益是稀缺的或易受到侵害的;二是在于权利的生成过程本身是一个利益评估、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各种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转化为权利,权利实际上是被社会或国家评价为正当的利益。因此,利益冲突从内涵和外延上都要广于权利冲突。但是,权利冲突说到底必然会归结为一种利益冲突,因为,利益是权利的核心。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在一定的规则、原则的指导下,全面衡量利益之间的轻重缓急,确定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界限。这是一个历史性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利益衡量的方法、标准和原则是有区别的。
  3、利益冲突的原因
  对利益冲突原因的探析是对把握利益冲突实质的逻辑深入,惟此,才能更为深刻地把握利益冲突以及权利冲突的实质。
  原来(其实现在也仍然存在),思想家们对利益冲突的原因的探究多经由两条路径:一是从利益主体本身去寻求,将利益冲突的原因归之于人性本身的自私自利,认为正是人性中的这一面的无限膨胀与失控引起了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休谟曾经说过:“利己心,当他在自由活动的时候,确是并不促使我们作出诚实行为的,而是一切非正义和暴力的源泉;而且人如果不纠正并约束那种欲望的自然活动,他就不能改正那些恶行。”[10]我国的荀子是典型的人性恶论者,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11]另一条路径是把利益冲突的原因归结为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不足,认为利益冲突是由于利益对象的匮乏造成的。这种思想的历史也是很悠久的。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2]认为物质资源的多寡制约着人们道德水准的高低,进而影响人们之间的关系。韩非说:“……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13]东汉时期的王充也明确指出:“让生于有余,争起于不足。”[14]这就直接将利益冲突的原因归之于利益对象的不足。应该说,人类思想传统上把利益冲突的根源归结为人的自私自利或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不足有一定的说服力,也包含着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真理性认识,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比如,若人地之间不存在紧张关系,我们居住的都是乡间别墅,相距较远,便不会发生采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如果我们都风格高尚,相敬如宾,各自谦让,许多权利冲突也就不会发生。但是,这种归纳的缺憾在于他们只是揭示了利益冲突的表面原因。人的自私自利、需求对象的供给不足确实能导致利益冲突,但这并不是必然的。那么,利益冲突的根源到底是什么?根据唯物史观,只有立足于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相结合的人类社会的制度安排中,从人的社会联系中才可能更好的揭示利益冲突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方式之间的矛盾。”[15]因此,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利益冲突源于人的利益与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它是人的利益实现的不合理性所引起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演化的结果,是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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