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坚持权利的三位一体说(即应然权利、实证权利和实然权利),在我们看来,权利冲突就是应然权利之间、应然权利和实证权利、实证权利之间、实证权利和实然权利以及实然权利之间的冲突。应然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在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社会当中不同的阶层由于自身的独特情形而产生的观念权利之间的对抗与摩擦。应然权利和实证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就是社会现实内在的权利要求与国家的立法权力之间的冲突。实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权利和规则本身局限的外在体现。实证权利与实然权利之间的冲突更多的表现为权利立法与社会实际情势的冲突。而实然权利之间的冲突则一方面是上述冲突的表现,另一方面又与人性有关。
(二)权利冲突的实质
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意学界的认识,即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利益附着在不同的主体上形成了不同的权利类型。主体的权利从主体的角度讲是绝对的,但从社会的角度讲又是相对的。利益是基于资源的稀缺而生成和存续的,利益的含义本身就蕴含着冲突的可能性。同时,我们知道,权利是经过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以后被认为是正当的利益,因此,权利冲突必然也就意味着价值的冲突。
(三)权利冲突的原因探究——以利益冲突为线索
1、利益冲突
冲突的定义,在社会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冲突不仅包括不同主体之间的对抗、纷争、争夺等比较激烈的社会现象,而且包括不同主体间的抵触、竞争、差异和紧张。比如,达伦多夫就认为,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8]他把不同力量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关系的紧张状态都当成了冲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科塞也对冲突采取了一种比较宽泛的定义。[9]而狭义上的冲突则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分歧等可以称之为矛盾的社会现象,而是专门指不同主体之间激烈的对抗、争夺甚至是战斗,它是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比较激烈的对抗性的互动过程。小罗宾·威廉斯、特纳等人持这种观点。在本文中,我们倾向于广义的冲突定义,即冲突不仅是剥夺、控制、伤害甚至是消灭另一方,它也指不同主体间的抵触、竞争、紧张和差异等。
利益矛盾是利益冲突的起点。利益矛盾包含三重含义,即(1)指需求主体与需求对象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利益能否实现的矛盾。(2 )指利益之间的矛盾。利益包含着多种具体的利益形式,如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利益并不是永远呈现和谐一致的状态,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具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3 )指不同利益主体(如,个人、群体、社会、国家和人类等)之间的利益矛盾。这三个方面之间是存在着紧密联系的。人要生存和发展自然会产生不同的需要。为了满足需要,人就必须占有和消耗一定的外在对象。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的人,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社会生产和分配系统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够生产出来的利益对象是相对有限的,同时,一个人的利益也不是他(她)一个人就能实现的,于是,人们通常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先侧重实现某一方面的利益,再通过重新分配和交换来实现其他方面的利益。这样,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就不仅存在着与利益对象之间的矛盾,而且存在着不同利益形式之间的矛盾,而这两种矛盾集中通过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得以显现。如此看来,利益冲突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是人们之间利益矛盾发展的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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