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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

  一、学界关于权利冲突的已有讨论
  我国法学界在权利冲突问题上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权利冲突的界定方面,有人将权利冲突界定为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或者称为应然权利、法外权利)的冲突;[1]有人把权利冲突定义为权利和权力、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2]有人认为侵权就是权利冲突; “提到权利冲突,我更愿意称之权利的相互性——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一个重要发现。”[3]这里,苏力先生所认为的权利冲突乃是法律(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很多学者都这么界定,比如刘作翔教授,“我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什么又是合法性、正当性权利?首先它指法定权利当是无疑的。两个法定权利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现象。”[4]还有些人认为权利冲突包括法律上的冲突和事实上的冲突。由此可见,我国法学界在何谓权利冲突这一问题上分歧是明显的,涵括了两种类型(权利与权力)和三种形态(应然权利、实证权利和实然权利)。
  (二)对于权利冲突的实质,人们普遍认为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但对此往往都没有深入研究。
  (三)至于权利冲突的原因,有人认为利益冲突是根本原因,另外,主体资格不平等或界定不明确、规则冲突、法治水平低、公共权力过于膨胀或人治因素过多以及信息的交流不畅都是引起权利冲突的原因;[5]有人从权利的自身属性,即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等几个方面来分析权利冲突的缘由;[6]刘作翔教授从宏观层面进行了较为深刻地分析,他认为,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冲突。[7]
  (四)关于权利冲突的解决,从途径上来说,可归纳为立法和司法解决。在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问题上,学者们中间大致分为两种观点,即权利位阶说和权利无位阶说。苏力、贺卫方、王利明等持前种观点,他们认为,权利内在的是有高低之分的,高位阶的权利应该优先于低位阶的权利。这样在处理权利纠纷的时候通过比较权利的各自的位阶就可以了。刘作翔、杨立新等则反对这种看法,认为权利无论从主体还是内容及其行使都应当是平等的。
  二、由利益冲突来分析权利的冲突
  国内学界对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的研究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有利于我们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欠深入。本文试以对利益冲突的分析为线索来探讨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问题。
  (一)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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