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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的发展——以主体为线索的考察

  二、权利本位(个体本位)
  “独立的个人,是具有自立(能力)、自主(性质)、自律(意识)和自由(状态)性质及独立人格的个人,也就是充分社会化了的人。”[9]独立自主的个人的崛起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文明的张扬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独立自主的个人的出现。个人崛起在实质上就是个人权利的正当化。
  个人权利的张扬得益于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经济的发展方式的巨大进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发展前提继而又促进分工的发展。市场经济是在高度分工基础上形成的独立个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化的交往方式和联系方式。高度的社会分工一方面把人们从各种等级从属、人身依附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为人们独立进入世界性的历史活动准备了条件、创造了可能。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依赖转化为对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相对独立性。因为在这种情势下,人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货币商品的物化形式,人与人通过物与物的联系发生关系。人的价值、地位不再体现为血统和出身等自然禀赋,而是决定于财富的物化关系。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环境把人的命运交给了每个个人,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人们逐渐成长为自立、自主、自律和自由的人。于是,“在十六世纪以后,一种自由竞争式的独立个人的社会理想,随着近代经济秩序的发展而慢慢成长起来,并在法学思想和法律传统中代替了起源于古代并在中世纪建立的理想。这种崭新的理想在十九世纪得到了充分的发展。”[10]
  其次,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以及罗马法的复兴则为个人在历史中地位的进一步凸现创造了思想条件。因为文艺复兴带动了人权向神权的挑战,它使得社会世俗化了,宗教的裁判作用随之下降,普通人有可能突出自己的个性。宗教改革则肯定了个人的良心和判断,为确认个人的主体地位扫清了道路。个人凭着天赋权利获得了自身的重要性。从11世纪末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因应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经济的发展要求,它所体现出来的平等、契约以及当事人的协商与合意等制度与观念始终促进着个人的觉醒和发展。进而,17、18世纪的思想启蒙运动在“自然权利”的大旗下,高扬个人权利在欧洲大陆蓬勃展开。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人人皆享有天赋的因而也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让与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乃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政治统治的基础。这一被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有五个显著特征,即理性主义,洛克说,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格劳秀斯也认为自然法就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个人主义,即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主义为其价值观念,呼唤个性解放、独立和自由;激进主义,为个人的诸种权利辩护,为革命制造舆论;分权主义,为了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蚀和迫害,主张将权力按不同的部门进行划分,权力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来保护权利;社会契约论,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法律基于人们的同意而生成,权力来源于契约,守法的基础在于法律是人们制定的契约,权利的让渡与保留,政府的使命在于为公众谋福利。[11]此外,古典经济学也为个人权利提供了经济社会方面的论证。他们认为,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是一种自然生长的秩序,它是人们按照个别意志自发行动的结果而主要不是靠政府的权力,政府的意义在于保证个人的经济活动,比如产权保障、货币稳定等等。政府不能限制个人按照自己的欲望去谋取利益的自由。利益法则支配经济领域,利润最大化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高宗旨。每个人最能了解和判断自己的利益,因此社会应当允许个人自由选择其生活道路,自由竞争是经济领域的最高原则。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阶级相竞争。”[12]斯密说,只要依靠“看不见的自由市场之手”,良好的社会秩序自然就会生成。总之,“个人主义是近代西方社会的权利哲学的基础。它规定和制约着近代西方社会的权利发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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