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体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
证券法》偏重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各种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一章中共有46条,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3条,对于本案涉及的 “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未作相应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七十七条虽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标准均未作出可操作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未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规定民事责任。因此,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实务中还没有过一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索赔案,有的学者建议来适用,在《
证券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适用《
民法通则》,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遗憾的是,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了第406号通知,要求暂时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理由是目前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说,高法之所以作出这个决定,一方面是立法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司法方面的原因。立法方面的原因是指
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规定得相当抽象、不够具体,法院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司法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面是人员素质,另一方面是我们在司法解释方面还没有公布民事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
除了官方不与受理的解释之外,我国还有一个非常另人头疼的问题——执行难,在亿安科技案中,证监会的罚没金至今还是个未知数,更不要说法院判决的执行了,即使法院受理,宣判,受害的中小投资者得到补偿的机会仍然是微乎其微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在其
公司法、
证券法里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如《
公司法》第
228条和《
证券法》第
207条都有明文规定。即先赔偿中小股东的损失,而后才缴纳行政与刑事罚款。在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财政回拨制度。如在亿安科技案中,涉案的四家公司由于操纵市场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如果在该案中对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诉讼成立,在作出判决后若赔付不足,则可以依法要求财政回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