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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刑法学展望

21世纪刑法学展望


陈兴良


【关键词】无
【全文】
  世纪之交,我国的刑法学研究面临着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如何建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这个课题的提出,是与我国刑法正在发生的价值上的转换,乃至于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结构上的转型密切相关的。建构一种奠基于刑事法治之上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是走向21世纪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法治国越来越成为我们所追求并希望实现的理想国。那么,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我认为,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在于:一个受法约束的国家。换言之,国家在法律框架内生存,以此区别于不受法律约束的、具有无限权力的国家。在法治国中,国家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其中,国家的刑罚权尤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从法治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我认为,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根本标志之一。因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关系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如果对国家刑罚权不加限制,法治国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刑事法治意味着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法制史上,存在这样一个参照系: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一般认为,前启蒙时代是警察国,以专制与人治为特征。启蒙时代是法治国,以民主与法制为特征。后启蒙时代是文化国,以科学与实证为特征。我认为,我们目前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警察国的刑法文化是应当摒弃与否定的,而文化国的刑法文化则是遥不可及的。只有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才是我们需要建构的。
  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并非理论上的杜撰,而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那么,法治国的刑法文化的品格是什么呢?我认为,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具有以下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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