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
刑法对社会的意义,是贯穿于《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刑事社会学派的基本思想。李斯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全社会,应当在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重视保安处分措施的社会价值。为了证实
刑法对于社会存在的积极意义,李斯特在《德国刑
法教科书》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
刑法的历史”问题。这与他一贯重视利用
刑法保卫社会并行不悖。通过一系列的“知识考古”,李斯特意在证明:
刑法史的起点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起点是一致的。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我们都可以发现对破坏共同生活准则,
因而危害了种族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反映。他的历史研究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命题:
刑法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的明确而有目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所以,任何一次刑罚的发动,都蕴含着特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
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于犯罪人本身的改造,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个别化”的观念。今天,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李斯特的目的刑论比
报应刑论更加积极:刑罚从根本上讲面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刑罚着眼于未来的犯罪预防而不是过去的事实清偿。
通读该书之后,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应当如何将李斯特所阐发的“
刑法对于社会的意义”这一命题继续展开?在中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的理论兴趣偏倚于讨论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似乎有一种拒斥“通过
刑法保全社会”这一命题的矫枉过正趋势,
刑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在
刑法教科书中也一般不予讨论。所以,如何在利用
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顾及个人(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是中国刑法学上现在和未来都必须正视的永恒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