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激励机制法律制度。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它是相对最完善的社会激励机制。但由于其具有双重性导致了它的适用具有不完全性,自然垄断的存在就是其表现之一。自然垄断行业为了实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实行独占或者寡头,相对一般的市场而言,极其缺乏竞争。也正是因为自然垄断行业缺乏普遍性的竞争机制使得自然垄断行业更需要其他类型的激励机制。
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可采取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应模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规定采取例举主义。可以供自然垄断行业管理机关采取的激励机制主要有:
1、最高价格限制管制(Price cap regulation)。最高价格限制管制就是规定了企业提供单位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它表面上看是一种管制措施而非激励机制,其实,如果当规定的最高价格合理时,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出于对利润的追逐,自然垄断企业会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来降低成本以在既定的定价范围内获得最多的收益。价格上限规制是激励性规制方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英国最早于1984年将价格上限规制运用于电信业,并以此为开端,在煤气、自来水、电力、航空等自然垄断行业中广泛加以运用。
2、社会契约制(social contract)。社会契约制是指管制当局与被管制者之间在修订收费标准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更好的成绩将给予奖励,否则将给予惩罚。这种机制具有硬性的激励功效。
3、特许投标制度(franchise bidding)。特许投标制度就是政府将给予企业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通过竞争投标制来重新确定企业特许权。企业要想再获取事业特许权限,则在经营中必须做好产品的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的供应。
4、区域间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区域间竞争主要是将受管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的效率。这种激励机制适合寡头经营的自然垄断产业。
<三>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是社会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起着控制的作用。自然垄断行业历来是多事之秋的领域,如果没有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对其加以监督管理,难以避免出现很多问题。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法定的管理机关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二是社会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监督;三是社会对法定管理机关的监督。对于监督的第一方面,我们在前面已经基本阐述过就不再赘述。下面重点论述社会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法定管理机关的监督。
社会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监督。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和其职能,目的就是建立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机制。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独特的地位更加需要社会监督。无论自然垄断行业经营何种业务,其本质上仍然是生产者。消费者有权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它们进行消费监督。在现实生活中,自然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事件屡屡发生。例如中央电视台报道,贵州省纳雍县自来水公司利用安装水表到户、抄表到户的机会,收取高额水表安装费并提高自来水收费,引起居民强烈不满。该公司要求各家各户无论是否已经安装了水表,均需缴纳100余元购买或者更换指定厂家生产的水表,而水表在当地售价为28元。大面积安装水表之前,每户水费限额10元,之后该公司制订了如下的收费标准:三口或者三口以下的家庭每月最低缴纳水费12元,超过三口每口增加3元,有卫生间和洗澡间的家庭每月最低缴纳22元。该公司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反了《
价格法》。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对类似的行为也作了规定如“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除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一定时期内以过高的价格销售其产品”等。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消费者组织、大众传媒等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监督
社会对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政府失灵的根源之一就是寻租。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和特定的人文环境,官商现象在还比较普遍与严重。在局部或者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监管部门和个人逆法倒施助纣为虐。这不仅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更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赋有监督职责管理机关的监督。社会对赋有法定监管机关的监督可采取的方法和途径有:一批评建议。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对监管机关监管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设性的建议;二申诉。申诉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起;三控告。消费者和广大社会群体对于任何的监管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四检举。社会对于违法失职的监管机关和个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五行政诉讼。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监管机关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指出的是,目前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监督力量和功效还比较微弱。国家与政府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来提高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用”。只有营造出一个强有力社会监督环境,国家才能在正轨上持久良性的运转,社会才能稳健的发展,个体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