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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犯罪学理论

  批判犯罪学理论向传统的犯罪学提出了挑战,考察了以往的犯罪学发展历史,将犯罪学理论分为五个时期,包括早期古典犯罪学思想、19世纪的社会犯罪学、19世纪的生物犯罪学、20世纪的折衷主义犯罪学、20世纪的社会犯罪学,比较了各学派的优劣。批判犯罪学理论认为古典犯罪学派的学说基本上是一种社会控制的理论。因此,它代表了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生物犯罪学则是与科学背道而驰的。折衷主义犯罪学所依赖的都是一些不可靠的研究方法和一种无法被证实的理论,是一种循环论证的方法。社会犯罪学在早期所进行的研究充斥了不可靠的假设,而且也并不特别关注社会现象,之后基本上是由早期形成的理论观点的扩张所构成。犯罪学开始集中在法律体系上,注意犯罪的定义的制定和运用过程。这些以往的犯罪学认为法律和国家在维护社会安定、平衡所有阶级、组织和个人利益方面是真正公平的,因此,这些理论只在官方制定的犯罪定义的范围内寻找犯罪的原因,只是把执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和犯罪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事实上国家和法律不会以公正的态度为所有人服务,而只会根据资产阶级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团结。
  与一切犯罪学理论一样,批判犯罪学理论在批判了以往犯罪学理论的犯罪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定义。批判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一词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探讨犯罪问题的社会角度,这种不同根源于人们对现实生活的不同理解。人们是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况来使用各种各样的犯罪概念的。以往的犯罪学理论就都局限于官方的犯罪定义,而按照官方的理解,犯罪就是一个行为违反刑法时才是犯罪,认为犯罪是一种法定情形,一种由国家机关为某些行为者和某些人设定的情形。这种观点就把犯罪的概念限制在既定的社会制度以及对于现实的生活的解释之中。这就可能造成盲目遵守现存的社会秩序的状况。只承认官方的和法律上的犯罪定义,就意味着被迫承认法律上规定不为犯罪的行为如帝国主义、剥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和不被控告的行为如垄断、政府腐败等已不在犯罪学分析的范围之内了。因此,需要一种不为官方的、既定的犯罪定义所束缚的批判犯罪学理论的犯罪定义,这种定义最好不要定义为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因为这样规定犯罪行为,对于现实社会生活来说,显然过于简单。批判犯罪学理论将犯罪概念分为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刑法范畴在立法阶段的运用;第二个层次是逮捕阶段,是犯罪范畴在逮捕阶段的运用;第三个层次是起诉阶段,是犯罪范畴在起诉阶段的运用;第四个层次是审判阶段,是犯罪范畴在审判阶段的运用;第五个层次就是批判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它表明,犯罪未必是违反刑法的或者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它是一种对人权的违反。在批判犯罪学理论看来,前四层意思合并形成了犯罪的法律概念,在这里,犯罪是一个法律范畴,它所指的是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有权机关所规定的某些行为。第五层意思则是大众普遍运用的一种,它所指的行为未必是违反刑法的或者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因此,犯罪的定义就是“危害社会的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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