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各单行法将所谓的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对民众的实际需求视而不见,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制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同类法制。例如:
证券法搞审批制、禁止融资融券与期货交易,
票据法回避商业本票立法,使得银行票据贴现成为无源之水,
公司法将大量的权力收归国资管理委员会,都是一个理由:为了社会利益。
在司法方面,大量的税收单行条例横行国内,税收一直坚持宏观调控,财政一直坚持收支平衡政策,并且财政经常为四大银行买单,国家投资缺乏应有的制约与公平。国家经济目标不是充分就业,而是预定比例的经济增长,并且每隔三四年就来一次大的调控,以迫使大量企业破产的方式压制经济增长,让经济增长的速度符合预定计划,不仅严重违背国际惯例,而且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所有的怪事也是一个理由:为了社会利益。
(三) 创新思维模式,经济法没有第三条道路,更不是个人、国家两难陷阱的光辉猎物
社会本位的提法,来源于对立的思维方式。社会本位论者将个人与国家对立起来,先是鼓吹市场失灵,接着又鼓吹政府失灵,在把个人、政府都否定掉以后,再搬出第三条道路,似乎这样一条道路就是一条全新的阳光大道,值得全社会拼了老命去尝试。
走第三条道路的人遵循一种求异的思维方式,在他们看来,只有自己异于常人,独树一帜,才能获得社会的关注而拥有相应的地位。经济法基础理论花费了几十年时间论证自己异于民法的特征,并不是真的要搞一个怪胎,而只是让经济法获得民法乃至其他法的尊重与承认。而事实上,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方式恰恰应该是求同,经济法完全不必论述自己的特性,而只要以法律保护人权、扩张人权的共同使命为使命,自然就会获得大家的认同与尊重。如果总是标新立异,即使人家尊重你的独立性,也只不过是将你当成一个独立的怪物来看待。
显然,这一思维套路已经完全丧失了实际意义。社会本位论者推崇它,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走一条毫无新意且必然灭亡的老路。前人已经覆灭了,血的教训后人却不吸取,甚至自认为自己会超过前人,盲人瞎马,乱闯悬崖,这才是真正的悲哀啊!
(四) 及早以“人本主义”或者“自然人本位”终结社会本位的提法
经济法理论研究一直有紧跟国家政策与党的号召的优良政治传统,社会本位就是紧跟国家干预与宏观调控政策的产物。然而今天,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已经从计划体制下的国家干预与宏观调控转移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再提社会本位就有脱离国家大政方针之嫌。因此,我们应该勇敢面对社会本位对经济法的严重伤害,紧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反映最广大人民的迫切需求,尽快与其他部门法求同,化解误识,及早以“人本主义”或者“自然人本位”终结“社会本位”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