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以科学发展观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的几点意见

  (二) 以“人本主义”或者“自然人本位”替代“社会本位”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在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历史背景与深刻的现实意义
  法律的功用就在于建立一种秩序,使整个世界的发展变化处在监控之中,让各种变化发展轻重得体,缓急合时。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核心前提,在于为宇宙万物确立统治理念。它可以让某种统治主体凌驾在其他任何主体之上,于任何时空获得优先于其他主体的发展权。本位观念恰好符合法制功用的需要,使纷繁复杂的世事变得井然有序,是一种典型的万物统治理念。这决定了各种各样的本位观念都在法学领域占据过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根据我们的考察,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已经建立过五种不同的本位统治秩序,而“人本主义”或者“自然人本位”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在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历史背景与深刻的现实意义。
  第一种秩序是“人神本位”秩序。它是原始宗教在政教合一时代建立的,其特点是:人神一体,人以神贵。一方面,神爱人、护人,为人服务,人人因此获得自由与尊重;另一方面,神爱没有等级,遍及每一个个体,不因俗世地位的差异而变化,人与人因此获得平等与竞争机会。中国古代的“君轻民贵,民心即天意”,还有,佛教的“众生即佛”,道教的“肉体成圣、羽化登仙”,基督教的“圣父、圣灵、圣子”三位一体等等,都是按照“人神一体”的模式设立的。值得指出的是,“人神一体”的实质是“人本主义”,因为神的实际作用是衬托人的至高无上。宗教秩序塑造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文明,正因为“神本身没有利益,也不偏私”的精心设计,体现了自然人内心“自由、平等、竞选”的终极追求,宗教才成为人类至为神圣的精神家园,一直与人类共存亡。
  第二种秩序是“神本位”秩序。它是神仙权威异化,尤其是神的代言人利用神的权威谋取私利,欺骗、压榨其他人的产物,其特点是:人、神分家,人受神的统治。例如,中国古代的各种迷信活动,说穿了就是借神的权威谋夺他人利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将此发挥到极致,它们为了保证自己的学说利益,设立裁判所惩治异端。这种秩序由于偏离了正统宗教的实质追求“人本主义”而变得臭名昭著。在这种秩序中,神的实际作用只不过是衬托代言人的至高无上,他们有特权残酷压制、欺骗其他人。这种秩序最后招致了人们的反对,文艺复兴以后,大陆法系(德俄意)走向现代哲学秩序,英美法系国家则走向了“个人本位”。
  第三种秩序是现代哲学秩序,又称“规律、集体、国家、社会”本位秩序。现代哲学是欧洲在文艺复兴时期攻击宗教的副产品。现代哲学秩序特点是:以国家崇拜、领袖崇拜替代神崇拜。具体表在:不信宗教,不信神、不信人,大讲特讲规律、集体、国家或者社会,大搞领袖崇拜、国家崇拜、集体崇拜,多数决;限制言论自由,禁止竞选,以等额选举或者其他虚假选举糊弄民众。在现代哲学之下,集举国之财,为领袖个人歌功颂德;为了领袖崇拜,大肆编造规律、政绩;为压制竞选,不惜篡改历史;为蒙蔽国民与后代,不惜封锁信息,管制舆论,钳制教育;坑蒙拐骗,无不用其极者比比皆是。
  第四种秩序是“个人本位”秩序。个人与自然人的概念极其接近,因此,个人本位也便在一定程度上被世人视为人类文明的基石。但作为本位秩序,个人本位的提法不够精确,从外延上看,个人与集体、国家、社会完全是相互并列的一组概念,它会本能地排斥其他个人、集体、国家与社会的参与,产生争执与国家的严重不作为。历史经验证明,个人本位会极端化到不分青红皂白地排斥国家、社会的作用,哪怕这些作用是有益于人类的。极端个人本位秩序在欧洲古典经济学中影响很大,其代表人物是萨伊。特点是: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反对国家积极有为,主张一切危机政府都应该奉行不干预的政策,在危机中,政府所作的应该是削减开支与规模。美国总统胡佛因为奉行这种秩序,在危机中无所作为,被人们称作“无能总统”,德国总理布吕宁因为在危机中号召政府与民众削减开支,被人们称作是“饥饿总理”。以罗斯福新政为标志,极端个人本位秩序已经被社会修正为“人法本位”秩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