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的几点意见
李纪兵
【摘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经济法本位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机遇,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人本主义”与“自然人本位”。自然人本位秩序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就要以“自然人本位”的提法替代“社会本位”的提法,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这项工作做好了,既可以弥合经济法与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裂痕,也可以吸引人才,创新经济法制,以先进的经济制度潮领世界。开展这项工作,必须科学评价社会本位的历史地位,正确认识其历史缺陷、实际危害与方法论上的不足,紧跟国家大政方针,才能出色完成任务。
【关键词】社会本位、个人本位、自然人本位、人本主义、科学发展观
【全文】
在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经济法学家一致赞成以科学发展观促成经济法的发展。那么,什么是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法学人,应该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发展经济法本位理论?我提几点意见抛砖引玉,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一、 以科学发展观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就是要以“自然人本位”替代“社会本位”
(一)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人本主义”或者“自然人本位”
什么是科学发展观?依照北京大学杨紫煊老师在研讨会上的说法:“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发展理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其具体内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为社会每一个自然人的利益最大化,促成自然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换一句话说,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终极目标、核心内容与全过程都自始至终贯彻着一种人本主义精神。
“人”在第一意义上,指的就是自然人。因此,以人为本实质上就是以自然人为本。自然人的概念继续变化,产生了另一系列的“人”概念或者与“人”概念有关的其他概念。诸如“个人、集体、国家、社会”、“肉体、神灵”、“物质、意识”、“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等等。其中,“个人、集体、国家、社会”是以主体人数为标准排列的,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这一系列范畴已经脱离了人的初始意义“自然人”,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阶层理解上的歧义与争执。其中,也包括一些激烈的争斗与革命。实质上,脱离了自然人,上述四种提法都有一定的片面性与不足,无论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国家主义、社会主义”,都无法兼顾到所有主体的利益。只有将其真正含义用“人本主义”或者“自然人本位”表述出来,才能彻底消解上述提法的片面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人本主义”直接诠释为“自然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