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
宪法规定乡镇政府无权、无事,既然乡镇政府的存在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乡镇政权机构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既然几千年来没有乡镇政府,现在的乡镇政府为何不能撤销呢?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改
宪法,取消乡镇政权机构。
乡镇政府撤销后,生产、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问题,可以由市场解决。乡村道路的养护,排灌设施的维修,乡村河流的疏浚,乡民矛盾的调解,乡镇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等等问题,可以成立类似于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自治组织管理。也可以由乡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政府机关登记,雇用乡镇经理对乡镇实施企业化管理。也可以由乡民代表大会向社会招聘志愿者(如退休教师、退休干部)担任无报酬或者“年薪一元”的乡镇长,管理乡镇事务。
重新成立的乡镇自治组织,名义上也可以叫乡镇政府,但是,不算国家政权机构,不吃财政饭,不占政府编制,无权使用暴力,有保安无警察,有财务无财政,有乡长无官员,和社区自治组织差不多。这样的自治叫权利自治,而不是权力自治。
喻希来认为,几千人甚至只有一两千人的村太小,“即使表面上拥有自主权,实际上也会因为缺乏财政收入而无所作为。几万人口的乡镇作为基层自治单位最为恰当。”25
可以预料,乡镇政府经过上述从弱到无、从无到有的改革以后,必将大大推动农村的社会进步。
县乡政权机构的发展趋向也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思路:
宪法不作统一规定,授权各市自行立法处理市、县、乡关系。但是,这样做的政治风险可能要大一些。
八、一级地方体制及其可行性
(一)一级地方体制的内容。
根据前文的思路,最终将形成无省、虚县、乡镇变社区的一级地方体制——城市政权体制。
全国建立300个左右的城市,这些城市都是央辖市,城市与城市一律平等,都有较大的地盘和人口,都管辖若干个区和县,都享有地方立法权,都具有本市官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都有独立的税收和财政,都有独立的警察权。城市地方法院是否保留也可以考虑,军分区则不一定保留。这些就是一级地方体制的主要内容。一级地方体制是否可行呢?
(二)已有的经验。
2002年3月的一天,山东威海市的崔市长利用隔洋视频电话在中央电视台和美国来特蒙德市的女市长艾文对话,交流各自城市的发展和市政问题。威海市的崔市长热情邀请美国的来特蒙德市的艾文市长来威海市访问。艾文市长说:“我很想到威海市访问,但是,我市政府没有相应的费用,所以,访问很难成行。”崔市长说:“没有关系,你到我市访问的所有费用由我们威海市政府承担。”26
这一新闻曾经在网上广泛传播,网友们对中国市长穷大方的品性作了很多批评。但是,从宪法学的角度看问题,这一新闻反映的不是大方与小气的问题,而是市长的宪法地位问题。美国的市政府和县政府大多只有权利而没有权力,与中国的市县政府不是一个概念,美国的市政府、县政府的宪法地位其实相当于中国的村委会,市长、县长的宪法地位则相当于中国的村长。只有联邦政府和邦国政府才是真正的具有国家权力的政府。因此,偌大的美国基本上只有两级政权。美国的经验表明,即使是人口、疆域大国,实行两级政权也是可能的。
香港是一个有600万常驻人口的大城市,香港回归以来,在市政府下面没有设立任何区县政府或者乡镇政府,香港又是中央直辖市,因此,对于香港人来说,管他们的只有两级政权——中央政权和市政权。实行一级地方体制的香港,政治运转井然有序,社会秩序安定无恙,经济生活有条不紊。香港的成功经验表明,一级地方体制不仅在美国可行,在中国也是可行的。
新加坡有402万人口,市国一体,没有区县、乡镇政权,总理就是市长,市长就是总理。我国新闻报道中偶尔出现的总理之外的所谓“新加坡某某市长”,其实只是类似于我国的社区主任罢了。这样的体制能够运转正常,值得我们参考。
(三)郡县制再认识。
现行四级地方政权体制是从郡县制演变而来的。郡县制起源于春秋,发展于战国,全面实施于秦帝国。
郡县政权是真正的地方政权吗?这需要重新认识。郡县和以前的诸侯国相比较,最大的特点是官员由中央任命,而不是自我任命。从这个意义上讲,诸侯国的政权组织才是真正的地方政权组织,郡县政权组织则不是真正的地方政权组织。因此,严格地讲,全面实行郡县制的专制帝国实际上没有地方政权。
当然,作为中央派出机构的郡县政权组织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或者为了中饱私囊,会适应(或者迁就)地方风俗习惯,强调地方实际困难,照顾地方实际利益,不得不使自己染上地方色彩。然而,根据现代政治理论,这种染上地方色彩的派出机构只能算“半级”地方政权,或者叫“虚一级”地方政权。郡县政权组织如果各算“半级”的话,秦始皇实施的郡县制只能算一级地方体制而不能算两级地方体制;如果各算“虚一级”的话,秦代的地方体制只能叫“虚二级”体制。
秦始皇为何要下派两级派出机构?为何实行“郡管县”体制而不直接实行“部管县”体制?为什么在郡之下一定要设立县级政权组织?为什么郡不能直接管理社区?这些问题也值得认真思考。“部管县”肯定比“郡管县”更有利于中央集权,然而,当时的通讯、交通、统计条件不能满足“部管县”的需要,因此只能设置40个左右郡管理几百个县。“郡管社”可以减少层次,但同样也是因为通讯、交通和统计能力的欠缺而不能实施,只能实施“县管社”、“郡管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