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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下)——我国城市体制改革与宪法的突破

  (一)县机构从弱到虚。
  在市管县的宪法体制下,前文论述的“省县共强不可行”的理由,同样也是“市县共强不可行”的理由;前文论述的“弱省强县不可行”的理由,同样也是“弱市强县不可行”的理由。
  既然强县不可能,县级机构就只能在弱、虚、无的发展方向上选择。笔者以为,县级政权机构应当先弱后虚。
  所谓弱,首先要将区县发展规划权收到市里面,同时将县政府对同级人大负责为主、对市政府负责为辅的双重负责制,改为以对市政府负责为主、对县人大负责为辅的双重负责制。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的规模要逐步缩小,内设机构尽量取消。县级政府组成人员的提名权归谁,宪法没有规定,是一个空白,可以通过《地方组织法》将这一权力授予市政府。市县政府部门能垂直领导的都垂直领导,不能“被垂直”的部委办局尽量合署办公。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使县级政府成为市政府的执行机构。这是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实施难度不会太大。
  县级机构的弱化改革完成以后,再修改宪法,使县级政权机构虚化。所谓虚化,就是保留县区行政区划,但是不设立县级人大、政协、警察、财政和武装部。市政府在各个县区设立派出机构,管理县区范围内的政府事务。正如于鸣超所言:“县不举行自治选举,不组建自治权力机构和自治行政机构,不设立本级财政,这就是虚县的要旨。” 23
  (二)连锁店和售票窗口。
  市辖区和县,尤其是县,完全取消是不可能的,只能由弱到虚,不能由虚到无。正如于鸣超所言:“县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其中蕴藏着人文与情感方面极为丰富的无形资产。改名或者废名,徒然增加统计、交流和历史研究的困难。县的政区完全可以保留,但县的机构与功能必须大幅度地改革,使之从实级变为虚级。” 24
  但是,虚有真虚和假虚的问题。要真正减少层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减轻人民负担,就应当进行真虚改革。
  以前的地区行署虽然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名义上也是虚一级,但是,行署往往有相对独立的财税、规划和警察权,还有相配套的党委、纪委、妇联、总工会等等吃财政饭的组织,权力和古代的郡县组织差不多,人员规模比郡县组织还要庞大得多,不是真正的虚。
  要对县级机构进行真虚改革,就必须重新设计派出机构。应当将远征军性质的派出机构改革为连锁店性质的派出机构。
  远征军有相对独立的权力,甚至“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这种性质的地区行署往往使中央和省给县乡的政策打折扣。
  远征军又没有全权,盖了章不完全管用,遇到大一点的问题还要请总部审批,再盖一个章。这种性质的地区行署,并不能真正给下级和基层带来方便。
  县级政权真虚以后,市政府在各个区县的派出机构应当是市政府的连锁店。连锁店没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但有全权代表总店。连锁店卖出去的东西,就是总店卖出去的东西;连锁店盖的章,就是总店盖的章;连锁店开出去的发票,就是总店的发票;总店降价,连锁店就一起降价。如果派出机构成了连锁店,执行上级的法律和政策就不会打折扣;为民办事就可以负全责,盖一个章就管用,甚至不盖章,而仅仅给一个密码或者条码就管用。
  派出机构当然也要分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不应当是半独立的组织机构,而应当成为售票窗口。
  半独立的组织机构会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组织机构,成为独立的下一级。但是,售票窗口则不会变成独立的下级机构。售票窗口同票房联网,利用条码、密码等等工具实行连锁售票,不需要盖章,更不需要先由窗口盖一个章,后到票房再盖一个章。所以,在扬州的某个窗口购买火车票,窗口打开电脑网络,有票就卖,没票拉倒,根本不需要请示报告;在扬州买好的票,到南京火车站可以直接剪票上车,根本不用重复盖章。正因为售票窗口一不要请示,二不要盖章(尤其不要独立盖章),所以售票窗口永远也不会变成独立的下一级。
  真虚以后的区县,当然可以有区长、县长,但是,这种区长、县长应当是市长的眼睛,是真正意义上的巡视员、调研员,没有独立的权力,但却要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县长、区长有独立的权力,派出机构就会逐步演化为地区行署,形成独立的一级政府。
  当然,发展到一定阶段,条件成熟以后,也可以成立不吃财政饭的县级非政府性质的政治组织机构,没有权力,但是有很大、很多的权利。这种组织和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相互协调,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媒介。
  (三)乡级机构从弱到无,从无到有。
  邓大才关于撤销乡镇政权机构的主张是很有道理的。现在的乡镇有人大、党委、政府、武装部,但是却没有警察可用,宪法也没有赋予乡镇其他权力,因此,乡镇机构基本上是上级的执行机构。而上级需要乡镇执行的日常事务,已经有了垂直的领导系统,如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等,需要以乡镇政府名义执行的事项少之又少。
  乡镇政府也没有自己的常规工作要做。在搞计划经济和半计划经济的时期,乡镇政府要搞乡镇企业,还要指挥农民种地,当然有事可做。现在搞市场经济,乡镇政府不再需要指挥种地,也不需要投资办乡镇企业,基本上无事可做。但是,乡镇政府又不能不做事,不能不出政绩,于是就要找事做,就要干涉农民种地,就要干涉村民自治,就要圈地搞开发,就要招商引资,就要用人,就要发工资,就要搞钱,就要加重农民负担,甚至要侵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就需要再增加人员,就需要加班加点,就忙得不亦乐乎。由于乡镇没有法院和警察,更由于宪法没有授予乡镇政府任何强制手段,遇到农民不服从的时候,乡镇要么收买派出所帮忙,要么就干脆雇用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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