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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下)——我国城市体制改革与宪法的突破

  第二,宪法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两个积极性原则仍然难以落实。如果省县共强,地方积极性就仍然没有着落,省里积极了,县里就不积极了;积极性落到县里,省里就没有积极性了。
  第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也不好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范化、法制化难以实现。如果省县共强,就意味着有两级地方,就会出现一个中央与两级地方的关系问题。我们不可能先制定出一个《中央与省关系法》,再制定出一个《中央与县关系法》。
  (三)弱省强县不可行。
  撤市后,如果弱省强县,也同样是不可行的。撤市本身的修宪成本已经很大,撤市后如果再弱省强县,那么修宪成本就更大了。撤市本身就很难操作,撤市后再弱省,省、市人员不好安排,操作上肯定有很大麻烦。
  当然,如果弱省强县是合理的,修宪也无所谓,操作上有麻烦也无所谓。然而,撤市、弱省、强县本身也是不合理的。县的数量那么多,县的人才资源有限,全国几千个县,都享有立法权,必然导致立法成本上升和立法秩序混乱。中央直接和几千个县打交道,管理上并非没有可能性,但毕竟过于麻烦。
  强县不利于城市化,这也是明摆着的道理。
  为了不影响撤市、强县、弱省后的城市化进程,有人主张县管市,“行政区划改革的最佳模式既不是划县设市,也不是撤县设市,而是县下设市(保留县级政区,设立县辖市)。”17党国英也主张“放宽设市的标准,把10万人左右的镇改为县辖市。”18
  笔者以为,县辖市不可行。如果管小市,县其实变成了州;如果管大市,县就变成了省。比如,如果让常熟县管辖常熟市、沙州市、昆山市,常熟县其实就变成了常熟州;如果让常熟县管辖苏州、无锡等市,常熟县就变成了常熟省。如果在常熟县地盘不扩张的情况下设立若干个县辖市,那么这些县辖市不过是现行的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县下面还是设乡镇比较科学。
  (四)强省更不可行。
  第一,省不利于照顾地方特色。
  地方权力的核心是地方立法权。中国人口多,民族多,方言多,省立法难以照顾到各地特殊情况,所以,不得不授权市立法。撤销市管县体制后,在强省弱县的格局下,县不可能有立法权,地方特色就更不容易照顾了。
  第二,省必须有省会,造成省会城市与普通县市的不平等。
  市制没有这个问题,城市不需要“市会”。市机构没有必要选择一个区或者一个县作为市政府所在地。撤销市管县体制后再强调强省弱县,市县之间、县县之间、市市之间的平等就更加不可能了。
  第三,省具有联邦化倾向。
  毛泽东积极参与过的省宪运动和陈炯明积极争取过的联省自治运动就是证明。喻希来先生认为:“中国的大省经济实力占到全国十分之一左右,人口超过欧洲各主要强国,如果作为地方自治体出了什么差错,对全局影响很大;而且省级行政长官人数较少,容易在政治上联手,对中央施加压力;以300多个府州为地方自治体,就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19
  现在的省已经够强大了,如果进一步强化省机构的权力,联邦化就真的开始了。人事部早在1998年7月28日就发布了《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其中第九条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即行停止。”这个通知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命令,各地政府本应执行,但是,各省人事部门就是不执行这一命令,继续组织本省的职称外语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对此一点办法也没有。可见,省机构闹独立性的能力有多强。
  当然,中国人如果愿意走向联邦制,省作为联邦单位最合适,市则不合适作为联邦单位。那么,从现在开始,就应当逐步地强省弱市、强省弱县,最终使省变成邦国,整个国家转变为联邦制国家。
  在联邦制下,联邦和邦国都实行中央集权,联邦中央集外交、军事、基本人权保护三大权力,各邦国集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三大权力,税收权由联邦和邦国分享。为了保证各邦国实行中央集权,地方政府必须基本无权,所以有必要实行市县平等、市不管县、县不管市的体制,并使县市都成为基层行政单位,只有高度的自治权利,而基本上没有自治的权力。这就是美国的体制,在我国实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则不宜撤市、强省、弱县。
  第四,省甚至有闹独立的倾向。
  台湾如果是一个市,恐怕无法拒绝一国两制,正因为它是一个省,所以才会闹独立。蒙古如果是一个市,根本不可能完全独立。香港、澳门正因为分别是一个市,所以中央政府才敢赋予它们完全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正因为香港、澳门是城市不是省,所以尽管它们有基本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中央管辖它们仍然比较容易,不怕它们闹独立。而像新疆这样的省,中央政府就不敢赋予它完全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只能赋予它比其他省大一些的自治权,使之成为省一级的自治区。
  新疆、西藏、内蒙等地要想实现高度自治,恐怕只能以市为单位进行操作。以省区为单位进行操作困难较大,自治权小了,当地人不满意,自治权大了,中央政府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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