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改革研究(下)——我国城市体制改革与宪法的突破

  如果撤销省建制,涉及的宪法条文反而少得多,甚至不需要修改宪法。具体思路是:保留作为政治特区的台湾省和作为经济特区的海南省,其余的省通过提升州级市为央辖市的方法使其自然消亡。这样,宪法中关于省的所有规定,可以继续适用于海南省或者台湾省,关于央辖市的规定则适用于全国300个左右的市,这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减少了一个政权层次,宪法则不用修改。
  当然,州级市普遍升格为央辖市也会带来司法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如果不修改宪法,每提升一个央辖市就要增加一个高级法院和一个高级检察院,这样全国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就要从60多个变成600个左右。如果要让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的数量不要增加太多,恐怕要适当修改宪法。好在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本来就很多,即使不大范围增加央辖市,也要进行司法权力中央化的改革,使司法机关与地方人大、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脱钩。如果那样的话,就不需要每个市都设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了,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的数量也就不会膨胀。
  即使不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增加央辖市、撤销省建制仍然是合算的。一个省如果有十个市,即使十个市都变成了央辖市,不过增加十个高级法院和十个高级检察院,共计增加二十个机构,而原来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等等庞大机构里的人员,不知要比二十个高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多了多少倍。因为一个高级法院或者高级检察院的人员数量,至多也就相当于省委或者省政府里面中等规模的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数量。
  (二)弱省、虚省导致原有人员不好安排,操作难度大,撤省则相反。
  如果弱省、虚省,仅仅设置作为中央派出机构的省政府,那么省级机关的绝大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好安排,留在省里已不可能,放到市里有被降格使用的感觉,阻力一定很大。如果将州级市升格为央辖市,省里人员分散转移到市里工作则没有被降格的感觉,操作上要方便得多。
  (三)撤省增加中央政府的管理难度,但可以找到变通办法。
  如果没有省一级机构,中央政府可能会觉得管理上不习惯、不方便。如果在撤销省人大、省政协、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机构的同时保留省政府,中央政府在管理上可能要方便一些。
  不过,这一矛盾可以通过变通办法解决:在国务院设立若干个地区部。第一步,撤销一个省就设一个部,接管被撤销的省的原来管辖的地盘,地区部设部长一人,配备法律助理、经济助理、科技助理各一名,秘书、警卫若干名,不设厅局司等子部门;第二步,条件成熟时按大区设立地方工作部,可以设立华东部、中南部、西南部、西北部、华北部、东北部,等等;按大区设立的部可以设一些子部门;条件进一步成熟以后,地区部可以合并成一个部——地区协调部,哪些地方出现地区冲突了,地区协调部就下去协调一下,如果地区之间不发生冲突,地区协调部搞搞调研也可。
  设立地区部的好处是:第一,可以代替虚省或者弱省建制,但又不像虚省或者弱省那样会引起宪法上的麻烦,只要对《国务院组织法》略作修改即可,不需要修改宪法;第二,地区部既可以在地方办公,也可以在中央办公,也可以在所辖地区流动办公,不需要建立省会城市,不会人为地造成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不平等;第三,不需要设立相应的党委或者党的工委,只要设一个党组就可以了;第四,完整地减掉了一个层次,而不是仅仅减掉半个层次。
  四、撤市的不可行性
  (一)撤市观点的要旨。
  《县域论》作者张春根主张“缩省、撤市、强县”。14所谓“撤市”是指撤销市管县体制,实现市县平等,并非不要城市。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减少政权层次,形成省—县—乡三级政权体系。
  胡鞍钢更明确地主张:市管县体制撤销后,设区的市降为县级市,市辖区从县级降为乡镇级。15
  撤销市管县体制,可以减少政权层次,可以减少许多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可行性不够。第一,管县的市没有了,甚至央辖市也没有了,市辖区降级了,修宪成本太大。第二,设区的市降为县级,市辖区降为乡镇级,市区两级都要整体降级,相关人员在心理上难以承受,操作上难度肯定很大,甚至无法操作。第三,最难解决的问题是,撤销市管县体制以后,强省还是强县?还是省县共强?
  (二)省县共强不可行。
  第一,仍然不能方便民众办事。浙江省实行弱市强县、省县共强的改革,但是,许多县里面批准的事项还要送到省里审批,导致“许多扩权县对此意见纷纷”,绍兴县外贸局的一位官员抱怨说:“绍兴县有459家企业有进出口业务,地区(市)不用送了,可是我们把材料收起来,然后再送到省上,一拖又是好久。”16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