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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因此,在现行省管市的体制内,即使不取消城市的立法权,即使让每个城市都享有立法权,不管省级机构如何操作和放权,也不管市级机构如何努力和争取权力,省强市弱的格局难以改变,强市弱省前途不大。要强市,必须寻求另外的宪法途径。
  (二)市脱离省(省消亡)的方向和底线。
  在现行宪法体制内,一个城市要扩大市权,提升自己的宪法地位,不应当走与省争权,求省放权、让权的道路,而是要脱离省,成为央辖市。根据宪法,一个城市一旦脱离省、自治区的管辖,就可以成为央辖市,就可以获得地方立法权,就可以和省平起平坐,就可以获得发展的自主权。现行宪法并没有规定央辖市的特别条件,根据惯例,无非是人口较多,地盘较大,管辖若干区、县而已,因此,每一个设区的市都可以争取成为央辖市。
  如果一个省已经完全实行了市管县体制,当这个省内的所有的设区的市都成为央辖市的时候,这个省也就自然消失了。
  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央辖市并没有数量的限制。但是,为了和宪法三十条要求全国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保持一致,全国至少要有一个省存在,这就是市脱离省这一发展方向的底线。
  四、市乡关系的发展方向
  (一)市管乡体制的终结。
  市不能直接划分为乡镇,这是现行宪法提供的格局。因此,不管辖县的市同时也就不能管辖乡镇。那么,目前管辖乡镇的市,在宪法格局之内不应当继续存在。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乡镇改为街道、社区,二是将市恢复为县。
  (二)市辖区与乡镇关系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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