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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二)复县方向。
  被市管辖的市,如果不能改为市辖区,则应当恢复为县(旗)建制。因为他们被划分成若干个乡镇,在实际上仍然是县,而不是市。江苏的江阴县、常熟县、张家港(沙洲)县都是最发达的县,是全国数一数二的县,上个世纪80年代改为县级市,但是,到目前为止,这几个所谓的市仍然下辖20个左右的镇,实际上仍然是县。如果将县级市当作真正的市看待,就必须依照宪法撤销其下辖的乡镇,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连江阴、常熟、张家港(沙洲)等市都做不到,其他不如江阴、常熟、张家港(沙洲)的市就更做不到了。
  (三)升格方向。
  有些被市管辖的市由于人口太多或离州级市主市区太远等原因,不宜改为市区;又由于工商业已经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等原因,也不宜恢复为县。对于这样的市,笔者建议让期管辖一定的区县,升格为州级市。江苏省的泰州市原来是被扬州市管辖的市,现在已经从扬州独立出来,升格为州级市。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也值得其他省、自治区学习。
  三、市脱离省的可能性
  (一)强市弱省的前景预测。
  推行市管县的目的,是要用城市带动周围各县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为了让市真正发挥作用,近年来中央政府出台了一些扩大市权的举措,最主要的是将一部分城市提升为副省级,计划单列并享受地方立法权。一些省份也向一些市下放权力,如江苏省委、省政府允许经济特别落后的宿迁市变通执行省里的某些政策,自己规定一些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实际上就是授权宿迁搞准立法。
  然而,副省级城市及其立法权是没有宪法依据的,州级市的准立法权更是没有宪法根据的。如果坚持省管市的宪法体制,市的立法权就应当取消。
  现行的省市关系是一个省强市弱的关系。这有几个表现:第一,省是上级,市是下级,省政府和省检察院领导市政府、市检察院,省人大、省法院监督市人大、市检察院,市对于省则没有任何法定的监督权和制约权。第二,宪法将地方立法权赋予省人大而不是市人大。第三,宪法还赋予省政府、省检察院越级领导市的下级政府和下级检察院的权力,宪法还赋予省法院越级监督市法院的下级法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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