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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第六,实行市管县,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方向。
  喻希来先生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省的权力和财力向地级行政建制下放,地级行政建制又向县和乡镇上收了一部分权力和财力,使其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权力角逐中的最大赢家。面对这个趋势,一些学者要求取消地级行政建制的呼吁愈发显得不合时宜。这当然不是地级官员们能耐大、嗓门高的结果,而是中国城市化的客观要求。中国既不能像一些中小国家那样靠发展一两个特大城市(汉城、曼谷、开罗)来实现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也不能如某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依赖于几万个小城镇的发展;中国城市化的主流是把现有的几百个地级市发展为大中城市,用它们来容纳大部分的进城农民。”2
  笔者完全同意喻希来先生的这一见解。中国人口多,不能靠发展一两个特大城市来解决城市化问题,这个道理显而易见,不必多论。利用小城镇实现城市化的观点由于得到过权威学者费孝通先生的肯定,因而成了一些人的思维定势。笔者以为,在上个世纪的早期和中期,提倡发展小城镇是有道理的,因为那个时候我们国家还不具备发展大中城市的客观条件,发展小城镇作为城市化的过渡,自然有它的价值。但是今天再提倡发展小城镇就有些不合时宜了,一是因为今天有条件发展大中城市,二是因为小城镇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不利于环境保护。
  二、县级市的三个方向
  (一)变区方向。
  将市辖县改为市辖市,是目前实行得比较普遍的一种地方体制。但是,这种体制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合宪法,二是在语言学上讲起来不好听。世界上很少有市管市体制,东京可以管辖市,但是东京自己已经不叫东京市,而叫东京都了。大伦敦市管辖小伦敦市,但是在名称上,大伦敦就叫大伦敦,不叫伦敦市,小伦敦才叫伦敦市。
  如果大市管小市的体制能够成立,那么,大县管小县、大省管小省的体制也能成立。如果大县管小县、大省管小省的体制是讲不通的,那么大市管小市的体制也是讲不通的。
  所以,管辖市的市和被市管辖的市必须有一个改名、改制。可行的方法要么是大市改都,要么是小市改区。大市改都要突破宪法框架,小市改区则符合现行宪法。
  北京市的房山县、昌平县,上海市的青浦县、嘉定县,南京市的江宁县、六合县、江浦县,淮安市的淮阴县、淮安县,等等,都已经变成了城市的市辖区。依次类推,无锡市的江阴县、宜兴县应当改为无锡市江阴区、宜兴区,而不应当继续叫无锡市的××市;苏州市的常熟县、吴江县、张家港(沙洲)县、昆山县,应当分别改变为苏州市常熟区、吴江区、张家港区、昆山区,等等,而不应当继续叫苏州市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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