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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美国一些邦国的市县平等体制是以市县无权、邦国中央集权为前提的。在我国,即使不考虑现行宪法的限制,市县平等也不可能。在地方有权力(不仅仅是权利)的国家制度之下,县市平等很困难。比如,像南京这样的大城市,既管辖江浦、江宁、溧水、六合等县,又管辖鼓楼、玄武、白下、建邺、下关、大厂、浦口、雨花、栖霞等若干个县级城区,如果将这些县从南京的版图上划出去,南京仍然管辖若干个县级行政区——城区,南京也不可能和周围的县平权,在省县之间,仍然存在着州级政权,也不可能实现省、县、乡三级地方体制。
  第五,既然市县平等不可能,在现行宪法大框架之下,省管县必然导致机构膨胀。
  以海南省为例。海南实行省管县体制,城市都不管县。海口市和三亚市是州级市,分别设有中级人民法院和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叫中级人民检察院),由于市不管县,这两个市的中级法院和中级检察院也就不能管辖其他县和县级“市”的司法问题。于是,只好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外另设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叫高级人民检察院)之外设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分院(中级),以管辖县和县级“市”需要上级管辖的有关司法问题。如果海南省实行市管县体制,南部的县和县级“市”都由三亚市管辖,北部的县和县级“市”都由海口市管辖,至少可以减少两个机构——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分院。
  再以江苏为例。江苏已经全面实行市管县体制,如果撤销这一体制,恢复省管县体制,机构必然膨胀。比如,南京周围的几个县的公民如果不服县法院的判决,就不再能够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按规定又不能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设立一个名叫“南京外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来承担中级法院的任务。相应的,还要成立一个名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外围地区分检察院”的机构来配合“南京外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依次类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盐城、连云港、徐州、宿迁、淮安各市的外围地区都必须分别增加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中级检察院。这样一来,江苏就要增加十三个中级法院和十三个中级检察院。城市外围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产生以后,谁为它们提供后勤服务?显然,城市外围地区的行政公署就不可避免地要恢复了,行署恢复了,党委(或者党的工委)、纪委要不要恢复?行署、党委、纪委都有了,他们能不插手各个县和县级市的行政工作?省管县岂不是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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