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与街道办事处的性质也不一样。街道办事处虽然也是政府的下派机构,但是,它与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税务所等行政机构基本脱钩,这些具有政权性质的所基本上都“垂直了”。所以,街道办事处基本上是一个服务机构,它的设置没有直接的
宪法依据也就不是一个问题。
1982年
宪法制定的时候,行署还大量存在,但是
宪法没有将行署写进去,表明
宪法对行署的不认同。
目前,在没有普及市管县体制的省份,地区(盟)行政公署仍然普遍存在,这些行政公署的机构也早已膨胀,与行署配套的人大工委、党的地位(盟委)、政协工委、党的纪委、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妇联、团委、总工会,以及其他与上级党政机关对口的数十个、上百个非法定机构(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会员会、政法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法制办、稳定办、打假办、招商办、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等一样不少。这些机构往往和州级城市的管理机构挤在同一个城市里,不仅浪费管理资源,而且还会产生许多矛盾。不取消不行,但是直接取消也会使管理体制失衡。对于省级政府和党委来说,没有了行署,自己直接管县一时不习惯,对于行署的工作人员来说,取消行署后一时难以安排新的工作。因此,不如将这些地区行政公署与州级市的管理机构合并,实行市管县,使没有
宪法根据的行署无痛苦消亡。在没有州级市的地方,将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城市升格为州级市,并将行署吸收到州级市,也能使没有
宪法根据的行署无痛苦消亡。因此,以市管县体制代替行署管县的体制,不仅不违反
宪法,反而完善了
宪法,维护了
宪法。
第四,省管县也不能实现三级地方政权体制。
如果全面推行省、县、乡三级体制,也可以实现地方行政区划的统一,达到不修改
宪法而完善
宪法的目的。然而,这样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因为,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省、县、乡三级政权体制,必须以市县平等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