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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第二,市管县引起的矛盾不在于市管县本身,而在于省与市争权。
  县级机构大多对市管县体制不满意,希望恢复省管县体制。他们的不满意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市管县以后婆婆多了。在省管县的体制下,省是一个婆婆,地区行署仅仅是婆婆的代理人,算半个婆婆,县上面只有一个半婆婆。实行市管县以后,市是一个婆婆,省仍然是一个婆婆,甚至是太婆婆,县上面就有了两个婆婆。办事不方便,县级机构当然不高兴。
  市管县以后如果省不再管县,或者是上面不再有省,县机构就不会有意见了。央辖市也是市管县体制,并无不当之处。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央辖市,自从成为央辖市开始就管辖若干个县,几十年来,被北京、上海、天津管辖的县对市管县体制从来没有意见,从来没有人说这种体制不好,从来没有人要求改变这种市管县体制。因为这些县上面只有一个婆婆,没有省这个太婆婆和婆婆争权。
  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家庭,父母子女关系往往搞不好,是因为在这些家庭中隔代亲规律会发挥作用。县机构对市机构的不满和对省机构的崇敬是另一种隔代亲——管理上的隔代亲的表现。
  第三,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大框架之下,取消地区(盟)行署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市管县体制。
  行署是不符合现行宪法的一种机构,不应当长期存在。行署虽说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是,它与一般的派出机构大不相同。比如一个省派驻另一个省的办事处,也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这种办事处一不能收税,二不能动用警察,三不能任命干部,是一种纯粹的事务性机构,所以,它的设置不需要有直接的宪法依据。行署恰恰相反,一可以收税,二可以动用警察,三可以任命干部,是一种政权机构。既然是政权机构,它的设置就应当有直接的宪法依据。村委会是一个有政务、无政权的组织,权威、地位远远小于、低于行署,但村委会尚且有直接的宪法依据,而行署却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这显然不是宪法的疏忽,而是行署本身是不合理的存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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