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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二)省管县体制(市不管县体制)的前景。
  省管县是宪法的三十条确认的除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六种地方管理体制之一,省管县意味着市不管县。这种体制的可行之处在于,它可能(仅仅是可能)减少管理层次。这一体制的弊端在于,不管县的州级市仍然要管区,难以降格为县级市,容易导致同一个省内的地方层级混乱。加之司法上没有严格的省管县的宪法资源等原因,省管县反而导致不仅层次没有减少,机构却更加膨胀的局面。所以,省管县体制尽管是合宪体制,但是却不可能成为普遍发展的方向。
  (三)市管县体制的前途。
  市管县是宪法确认的六种地方管理体制之一,是目前实行最广泛的体制。笔者以为,这种体制应当成为普遍推广的体制。理由如下:
  第一,市管县体制的推行可以做到不修改宪法而完善宪法。
  前文已述,宪法三十条规定的六种地方体制中,包含了省管县、州管县、央辖市管县和州级市管县四种体制。省管县和央辖市管县意味着三级地方,州管县和州级市管县则意味着四级地方。这既是宪法提供的制度便利,又是宪法留下的体制矛盾。如果一部分省区实行四级地方体制,一部分省区实行三级地方体制,这种矛盾倒也不是多大的问题。问题在于,同一个省内往往三级体制和四级体制并存,部分县归省管,部分县归市管,部分县归州管。这些省份中,部分县级人大可以选举省人大代表,直接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部分县级人大只能选举州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不能选举出席省人大的代表。这些省份中,部分中级法院由州、市人大产生,部分中级法院由省人大产生。如此等等,既给实际工作带来许多不方便,又显得宪法规定的地方层级缺少科学性,显得很混乱。市管县体制的推行,使这些省份的地方体制得到了统一,使每一个县有了一个平等的归属,在不修改宪法的前提下使地方层级的宪法体制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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