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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城市改革研究(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刘大生


【关键词】宪法框架内;改革
【全文】
  
  中:我国城市体制在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城市体制的改革应尽量在宪法框架内进行。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不能违反宪法,二是尽量不修改宪法。不违反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做到的。尽量不修改宪法,一是因为修改宪法是有成本的,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二是因为宪法设定的城市体制本身就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不宜轻易变更;三是因为宪法设定的城市体制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为城市体制的发展完善留下了余地。
  一、市县关系的发展方向
  (一)州管县和州管市体制的前景。
  州是中国古代常见的地方行政单位,最初地位相当于省,后来变成省县之间的行政单位。在现行宪法中,州的地位仍然高于县,是管辖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地方区划单位。但是,由于现行宪法中的州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汉族地区不再设立州建制的地方,所以,州管县很难成为一种发展方向。有些学者建议在汉族地区恢复州府都建制1,尽管这种建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它毕竟是对现行宪法的突破,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无法实施。所以,州管县体制不可能成为宪法框架内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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