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央辖市管市不合宪法。
宪法第
三十条规定中央直辖市可以划分为区和县,没有规定这些城市可以划分为区、县、市。所以,央辖市管市的体制显然没有宪法根据。
(六)行署管市不合宪法。地区行署和盟行署本身没有
宪法依据,它们管辖不设区的市自然也就没有宪法依据。
(七)市管县的体制不违反宪法。
市管县的体制是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才大面积推广的。近年来,一些主张扩大县权的人士,对市管县的体制提出了种种责难,其中之一就是认为这种体制违反现行
宪法。
复旦大学周振鹤教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是省、县和乡镇三级,还没有条例说可以让地级5市管县级市或县,但是我们按此已经执行很长时间了。”6
笔者以为,周振鹤教授“市管市没有法律根据”的说法是对的,但是他的“市管县没有法律根据”的说法则明显不符合立法事实。因为
宪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央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分为区、县。既然较大的市可以分为区、县,意味着州级市可以管辖区和县。
北京学者于鸣超认为:“‘市管县’体制,虽然已经实行多年,但迄今并不具有
宪法和法律地位,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举措,严格地说,是违宪的行政越权的产物。”“它无非是以文字游戏方式绕过
宪法条文,变相实现地方政府四级制,即用省—地级市—县级市—乡镇来取代宪法规定的省—县市—乡镇。”7
笔者以为,市管县的体制不一定没有缺陷,反对者也不是没有道理,从历史、经济、文化、民俗等不同角度都可以提出反对市管县体制的许多道理。但是,唯独从
宪法和法治的角度,说市管县体制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三级地方体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
宪法第
三十条确立了六种地方体制,一是央辖市——区二级体制;二是央辖市——县——乡镇三级体制;三是省、自治区——市——区三级体制;四是省、自治区——县——乡、镇三级体制;五是省、自治区——州——县——乡、镇四级体制;六是省、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体制。显然,四级地方体制、三级地方体制和二级地方体制是可供选择的
宪法体制,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违反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