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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革研究(上)——我国城市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

  (一)在国家结构制度中的城市类型。
  作为邦国的城市:1965年前的新加坡市曾经是马来西亚联邦的一部分,享有邦国的地位。
  作为基本行政区划的城市:日本的东京都,英国的大伦敦,都是国家的基本行政单位之一,和其他不是城市的基本行政单位地位平等。
  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城市。美国大部分城市都是基层行政单位,不管辖县、乡、镇。
  市国一体的城市。1965年8月9日以后的新加坡市和新加坡共和国是同一个地方,市国一体。
  (二)在政权组织制度中的城市类型。
  三权城市:城市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1965年以前的新加坡市,作为马来西亚的一个邦,具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二权城市:城市管理机构具有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两项权力。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大都市,大都具有行政权和低度的立法权,加利福尼亚宪法赋予所有的市一小部分立法权,但司法权都归联邦政府和各自所在邦国(State1)的中央政府。
  一权城市:城市管理机构只有行政管理权。弗吉尼亚宪法仅仅赋予市政府一定的行政权,而没有赋予市议会立法权。议会也能通过决议,有时名义上也制定法律,但这种法律的性质和我国村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差不多。所以,弗吉尼亚的城市都是只有行政权的一权城市。
  无权城市: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只有企业性质的经营权利的城市。西方国家的一些城市(如美国南卡罗莱纳邦的桑特市、俄亥俄邦的但顿市2),实行企业化管理,不设政府,由议会聘请城市经理管理公共事务,而这种管理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只能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而不能像政府一样使用强制手段(如动用警察),这种管理在性质上与我国的村委会的管理相似。
  (三)行政管理上的城市类型。
  央辖市:不受其他行政单位的管辖,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辖的城市,各国的首都一般都是央辖市。加利福尼亚的所有城市都是央辖市,都由加利福尼亚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不隶属于任何县。弗吉尼亚亦然。
  与县平等的城市:加利福尼亚宪法和弗吉尼亚宪法赋予市和县同等的宪法地位,市不管县,县不管市。在弗吉尼亚宪法中,比县市小的镇也和市县平等,不受市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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